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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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 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 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向第三人移 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占有人 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或其 他物权的制度。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财物,虽无人占 有但为有主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 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 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 解。广义的物权法是指各种关于物权的法律 法规的总和。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志的不当干涉。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 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 请求权。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和归一性。 (3)恒久性。 (4)弹性。
(二)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二章物权法
1
第一节物权法一般理论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2 3
4
第四节担保物权
笫五节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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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等相关法律规定。
请思考: 您认为您拥有家里的住房、宅基地、承 包的土地的所有权吗?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业主的管理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 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 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 支配特定的物来自百度文库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 2.支配性。 3.排他性。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的分类: (1)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4)从物对应于主物 (5)孳息对应于原物
三、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 3.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 (二)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一)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概述 理论上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有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 先占等方式,我国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善意取 得和拾得遗失物两种方式。
(二)集体所有权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 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