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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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 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外,适用税额为每污染
当量1.2元; 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
铅水及污其染化物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 量1.8元;
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外,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 量1.4元;
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 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 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要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 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 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 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 废物的。
环境保护税政策 讲解
20201231
环境保护税
一 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目税额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

征收管理

案例
环保税与其他税的区别
1、计税依据不能直接从会计账上获取;
2、专业名词多,如:污染当量、排污系数、 物料衡算; 3、与环保部门联系紧密;
规范环保税的法律法规、 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实施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 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污染物计算 自动监测 > 机构监测 >排污系数 物料衡算>
核定征收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 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 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 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 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固体废物 的综合利用量 (实施条例第五条)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实施条例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 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 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 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 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 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 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征税对象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 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 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 税
环境保护 税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税目税额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 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 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 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 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 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 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 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 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 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 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环境保护税法》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 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17年11 月30日)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税 目税额
纳税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2、五《次会中议华通人过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2017年12月30日 )
3、《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 污系数和物料衡 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
告2017年第81号,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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