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解读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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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的。
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 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 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 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 站或者设施。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 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 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 以具体适用税额;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 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 规定的范围。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 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 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 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 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 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例:X煤炭企业1月排放煤矸石100吨,当月应缴纳的环 境保护税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 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例3:某养殖场养殖100头牛、1000头猪,计算应纳环 境保护税
牛的污染当量=100/0.1=1000当量 猪的污染当量=1000/1=1000当量 计税依据=1000+1000=2000 应纳环境保护税=2000*1.4=2800元。
税收优惠
一、免征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wk.baidu.com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 物的。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00*5=500元 例2:Y企业1月排放总汞10kg,总铅5kg,当月应缴纳
的环境保护税为:
(1)污染当量的换算: 总汞污染当量=10/0.0005=20000当量 总铅污染当量=5/0.025=200当量 计税依据=2000+200=20200 应纳环境保护税=20200*1.4=28280元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 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 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 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 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 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 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 量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 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 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 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 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 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
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 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 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 处置量
基本原则
“费”改“税”,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 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纳税人
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并对所造成的损 害依法承担责任。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 污染物。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 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 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 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 衡算方法计算;
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解读
环境保护税法的作用——四个有利于
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 府干预等问题;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 减排的责任;
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 税制体系;
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 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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