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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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处理结果: A、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l 4、救济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复议。
l 复议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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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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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l 第8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l 第9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 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节 执行担保
l 一、界定:
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难予立及履行执行债务,经执行债权 人同意,通过向法院提供履行担保的形式, 从而获得暂缓执行期间的一种制度。
l 二、条件:
l 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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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二、条件
l 1、程序的启动方式: 只能由被执行人申请启动,而不能由人民法院
l 3、处理结果: A、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停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l 4、救济程序(2008《民诉法》第204条): A、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 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B、(执行异议之诉):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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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l 第10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 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 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 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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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21条 :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 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 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l (二)实体性异议:
1、《民诉法》(1991)第208条: 2、《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13项、
《民诉法》(2008)第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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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诉法》(2008)第202条:
l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202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 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 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 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 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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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l 相关司法解释所列明的情形:
1、更名: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名称后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合并、分立: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并、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将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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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异议
l 1、提出异议的主体: 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l 2、提出异议的期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l 3、提出异议的形式: 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
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 l 4、异议的内容:
就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程序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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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18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
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l 第19条 :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
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 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 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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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1991)第208条
l 第20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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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24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 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 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 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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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008)第204条:
l 十三、第208条改为第204条,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 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 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 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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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17条 :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
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 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 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 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 行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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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三节 执行承担
l 一、界定: l 二、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l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主体的 执行承担:
l 四、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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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l 内涵: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由于出现了
某些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与被执行 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案外人承受的制度。 l 实质: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执行依据的执行力 主体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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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承担
l 条件: 1、被执行人死亡; 2、有继承人接受继承(不明确放弃即为接
受); 3、执行债权为非人身专属性债权; 4、以继承财产范围为限。 l 例外:
如果,虽死亡但无继承人或放弃继承,则 直接执行遗产,不发生执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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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20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 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 、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 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 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依职权启动; l 2、程序的启动前提:
须经执行债权人同意; l 3、担保的形式和内容:
被执行人或其他保证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 分、可靠的担保; l 4、审查和裁定主体:
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准许执行担保,以及暂缓执 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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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l 1、申请启动; l 2、提供担保: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l 第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2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l 第7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 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 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21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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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的特别规 l 第一节 执行担保则
l 第二节 执行异议 l 第三节 执行承担 l 第四节 执行和解 l 第五节 执行竞合 l 第六节 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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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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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异议之诉
规则内容: 1、主体: 原告(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
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管辖: 执行法院 3、内容: 实体性请求 4、起诉的程序效力: 起诉本身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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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l 第22条 :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l 第23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
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l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对执行行为
或执行标的Biblioteka Baidu所提出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
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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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l (一)程序性异议:
1、《民诉法》(1991)未作专门规定; 2、《修改民诉法决定》(2007)第11项、
《民诉法》(2008)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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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性异议
l 1、审查主体: A、《民诉法》(1991):“执行员”; B、《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
。 l 2、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审查、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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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性异议
担保可是物保、可是人保,但必须获得 执行债权人的认可; l 3、法院裁定: A、是否准许; B、暂缓执行的期限,若有担保期限则应与 之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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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l 4、后果及救济: A、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内,有转移、隐藏、
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依职权 恢复执行; B、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 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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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性异议
l 1、提出异议的主体: 是案外人;
l 2、提出异议的期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l 3、提出异议的形式: 1991年立法未作硬性规定,2008年立法
要求书面形式,并应附相关证据; l 4、异议的内容: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性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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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l 一、界定第: 二节 执行异议
l 二、分类: l 三、执行异议的条件 (一)程序性异议: (二)实体性异议: l 四、审查和处理 (一)程序性异议: (二)实体性异议: (三)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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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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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一)程序性异议
l 1、审查主体: A、《民诉法》(1991):“执行员”; B、《民诉法》(2008):“人民法院”
。 l 2、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审查、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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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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