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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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与防范对策

摘要:“钓鱼执法”的本质就是违法行政,其不仅破坏了执法公正,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信任,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防范“钓鱼执法”行为发生的对策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对执法部门进行正确政绩观的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监督监察制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依法行政

近一时期,媒体有关“钓鱼执法”的报道日增,各方争议之声四起。特别是去年国庆节前后,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究竟应该怎样看待“钓鱼执法”?这种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钓鱼执法”的本质分析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者以欺骗、诱惑等手段,引诱本没有违法意图的相对人作出违法事实,然后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相类似,但却有本质区别。发生在上海等地的“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关键就在于:相关部门雇佣的“倒钩者”并不具备执法身份,不仅使用了欺骗、诱惑等手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栽赃陷害”的违法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由此可知,“钓鱼执法”行为违背了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本质属于违法行政。

二、“钓鱼执法”屡禁难止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钓鱼执法”长期存在的直接动因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支两条线,禁止罚没款返还。”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必须与利益分离,否则受到利益驱使,公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失控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大量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甚至办案经费都需要部分自筹。更甚者,过去只是对行政部门设定执法指标,现在则演化成行政经费通过指标来做预算,罚款已经与其生存联系在一起,于是办的案子越多,收的罚款越多,提成就越多的思维惯性自然显得顺理成章。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但仍有很多单位顶风违法,“执法经济”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不得不去考虑利益问题。执法方向的迷失,导致公共权力异化,使公权力变成了某些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2.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执法素质低下是产生“钓鱼执法”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钓鱼执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有些执法者错误认为法律无禁止的就是可为的,甚至将“倒钩”取证作为一种“执法创新”。个别执法人员对“钓鱼执法”现象

不但主动承认,还以此炫耀,羞辱被钓者。2009年10月,广州公民段先锋遇到一名男子搭车,表示可以给两包烟,被广州市运政第三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拿下。花都区花东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居然冒出惊人之语:“你是不是傻呀,你这几天有没有看报纸啊,钓鱼你懂不懂?”面对“钓鱼执法”事件,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认为:“(钓鱼执法)是一种制度性措施的错误,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3.行政执法监督不利是“钓鱼执法”行为没有及时被制止的重要因素上海两起“钓鱼执法”事件,无一例外出现了政府部门推翻初步结论的“再调查”,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舆论监督为问题的最终解决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媒体的监督仅仅是社会监督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其他各方面监督的不利,才导致“钓鱼”执法的屡次出现。

三、“钓鱼执法”的危害性分析

1.“钓鱼执法”破坏了执法的公正,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严重破坏了执法的公正,引发了公众对行政机关执法方式甚至是公共权力性质的质疑与思考。上海事件一经发生,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以及各大网站迅速介入,“钓鱼执法损害了公权善德”、“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等负面评价如潮。一时间,舆论把上海的相关部门推向了风口浪尖。据人民网调查,九成上海市民认为政府

“最没诚信”。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钓鱼执法”钓到的不是“鱼”,而是政府的执法公信力,政府的形象与权威严重受损。2.“钓鱼执法”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中,执法机关安排的“诱饵”利用司机的爱心和同情心以及互帮互助的民族优良传统,以生病或急事为借口拦车,然后故意制造讨要车费的假象来获得所谓的“证据”,最终把司机引诱到事先“设伏”的执法点。这种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摧毁了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让人产生“好人做不得”的寒心。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3.“钓鱼执法”制造社会矛盾,容易引发极端事件

“钓鱼执法”行为往往会引发当事人和公众的极大愤慨,容易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今年5月,广东东莞市执法人员组成了由6位市民参加的“市民侦查队”检查出租车营运情况,先后发现81次载客不打表现象。这一行为引发了东莞市出租车司机的强烈不满,部分司机采取了停止营运的方式,表达对政府“钓鱼执法”行为的愤怒。2009年10月,上海打工者孙中界由于被“职业钓钩”搭乘,交通执法部门随后将其“抓获并处罚”,愤然斩断自己的手指以证清白。类似这种极端事件的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与反思。

“钓鱼执法”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其执法效果失去了正当性。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宪法性权力的取证行为无效,证据被排除效力。在侵犯宪法性权力的取证行为中,包括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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