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_郭庆旺_第八章 税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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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收原理
第一节什么是税收
1. 税收的基本属性
税收的基本属性,同其他经济范畴一样,通常要从两方面来剖析:一方面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殊规定性,即不考虑税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差别,剖析税收的一般属性;另一方面是剖析不同社会或不同国家的税收的特殊性。

2. 税收的"三性"
处于两难的选择,因此,把税制的设计同本国的具体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的税收原则,才是对公平与效率两者更深层次和更高层次的兼顾。

2. 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
(1)公平类税收原则,又分为: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能力原则,是指征收以各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而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的享用程度。

(2)效率类税收原则,又分为: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又称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
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涉及税制本身问题,所以又称税收的制度原则。

3. 税收中性问题
(1)概念。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了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视为税收的非中性。

(2)明确税收超额负担或称无谓负担问题是理解中性的一个重要途径。

税收超额负担,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的转移过程中,给纳税人造成了相当于纳税税款以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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