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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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监督、管理和从业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廉洁从政、正确履职、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有序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其发包行为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管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发包后实施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和控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发包方式确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实施的,限额以上的应当招标、比选,限额以下的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应纳入工程预算与工程施工进行统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能统一招标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生产厂和产品。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批复时,应严格审查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设计等前置条件;应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审查标段划分、资质业绩条件设置、定标条款等内容,发现划整为零归避招标比选的,抬高资质等级、设置不合理业绩和其他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以不合理或模糊定标条款操纵中标结果的,及时予以纠正。立项批复为一个项目,分解后单一工程预算价低于招标、比选限额的视为划整为零归避招标比选。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第七条积极推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监、管、办“三分离”原则,建立信息发布、进场交易、招标程序、管理规则、专家管理、中标公示、收费标准“七统一”制度,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有形无形资源一律纳入交易市场,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监督。

实行电子化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制度,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用“科技+制度”防止不公正评标和围标串标行为。在市场准入中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发征信和信息应用系统,将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及其主要人员的企业登记、机构代码、资质资格、在建工程、表彰与处罚、社会保险及工资兑付等信息进行征集,并比对应用,自动排除违规和不符合条件者,以切实推进交易市场诚信建设。

第八条合同监管。项目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内容。

(一)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履约保证内容、履约保证金交纳退还程序方式时限、工程价款额度结算方式时限;

(二)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合同履约到位,不得转让、转移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按照《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3号)规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依法用工;

(三)可否分包、分包内容、分包单位;

(四)实行违约清场制度。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导致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不予支付勘察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质量低劣而返工,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负;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不予支付监理费用。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总经理当面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内容是否一致的审查,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项目分包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

他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确需分包的,须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项目总分包情况报告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与分包合同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条实行施工许可和押证施工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工。

建设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质押,工程主体完工后退还,质押期间上述人员不得承接其他工程;押证时应查询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网络系统,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发现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变更监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项目班子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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