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准与法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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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3)
• 各类化妆品的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 • 交收检验 :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 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 合格证。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按规定进行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 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下列情形之一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 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 常规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 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 非常规检验项目: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 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2)
2、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包装所有材质应保证无 毒、安全。 瓶:瓶身完整、平稳端正、光滑,厚薄基本均匀,不 得有冷爆、裂痕,无明显疤痕、变形。 瓶口端正、光滑,不得有毛刺(毛口),螺纹等配合 结构完好、端正。 瓶内外洁净。 瓶与盖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现象。 盖:内盖:完整、光滑无变形,洁净,无尘土、油污 等;与瓶及外盖配合良好,不得漏放。 外盖: 端正、光滑,无破碎、裂纹、毛刺(毛口)及 爆裂现象,色泽均匀,不得迁色,与标准样品一致;螺 纹等配合结构完好;加有电化铝或烫金的应均匀完整, 色泽与标准样品一致。 翻盖类外盖翻起灵活。盖与瓶 配合严紧,无滑牙、松脱、泄漏等现象。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 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 验。 重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 相应和产品标 准中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 型式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 不得重复抽样。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 单位样本,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3)
袋: 不得有皱纹、划伤、空气泡,色泽与标准样品一 致。 封口要牢固、端正,不得有开口、穿孔、漏膏 (液)等现象。复合袋复合牢固,镀膜均匀。 软管:管身光滑、整洁、厚薄均匀,无明显划痕,色 泽与标准样品一致。封口要牢固、不得有开口、皱折 等现象。盖同上规定要求。 盒 :盒面光滑、端正,不得有明显露底划痕、毛刺, 色泽均匀, 与标准样品一致。 开启松紧并适宜,达到 试验要求。 盒内镜面、内容物与盒粘结牢固,镜面映 像良好。无露底划痕及破损现象。 喷雾罐:罐体平整,无锈斑,焊缝平滑,主要部位无 明显划伤,色泽均匀,与标准样品一致。 卷口平滑, 不得有裂纹和变形。盖同上规定要求。 锭管:管体端正、光滑,不得有明显划痕,色泽均匀, 与标准样品一致。 管体配合松紧适宜,应保证膏体正 常旋出或推出。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2)
• 原料的要求: 禁止使用 表2化妆品组份中禁用物质 (略)中所列物质为 化妆品组分。 凡以 表3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物质 (略)中所列物质为化妆 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 表4化妆品组份中限用防腐剂 (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是 表5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紫 外线吸收剂(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 表6化妆品组份中限用着色剂 (略)中所列物质,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 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 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2)
抽样要求: 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 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 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抽样人员在 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 “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 一起统一签封;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 (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 行检验。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 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产品 合格判定按QB/T1684-93中第七章“判定规则”判定。
漏液、穿孔
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 与盒粘 结脱落、严重变瘪 封口开口、漏液、滑牙、破碎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 缺陷
喷头不畅,瘪听 松紧不当,旋出推出 不灵活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不当 错装、漏装 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 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 除B类不合格项目外的外观 缺陷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5)
化妆品检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则与规则(6)
判定规则 :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 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 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 准时,允许对该项指标进行复检,由供需双方 共同抽样, 若仍不合格,则判不得出厂;当重 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 许进行加倍复检,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 合格批;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8)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严加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 (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 产品交收检查。 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 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恢复检查。一般从政严加检查开始。 检查后处置: 重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 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提交按严加抽样方案进 行检查。 C类不合格批,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 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双方协商处理。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1)
对我国境内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卫生要求。 • 定义: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 、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 一般要求: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化妆品必须 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 产品的要求: 微生物学质量规定: (1)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 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2)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3)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 萄球菌。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规定的限量: 有毒物质:汞:1 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mg/kg(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砷:10 mg/kg 甲醇:2000 mg/kg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4)
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及合格证:印刷商标应图案端正, 套色分明,字迹清晰、牢固。 商标要贴牢固,不得歪斜、漏贴、倒贴、错贴,贴实 后不翘角、不翘边。 说明书印刷图面整洁,字迹清楚。 盒头(贴)印刷字迹、图案清楚。 合格证印刷字迹、图案清楚,并有厂名、检验员代号 等标记 。 外盒包装(花盒、中盒、大箱) 花盒:花盒应与中盒包装配套严紧。 花盒应洁净、端 正、平整,无皱折、缺边、缺角现象。花盒的粘合部 位粘合牢固,无粘贴痕迹、开裂及相互粘边连现象, 色泽均匀,与标样一致。 产品无错装、漏装、倒装现 象。盒盖盖好。 产品的花盒(含产品包装)应注明产 品的商标、品名 、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 容量或质量、许可证号,必要时须有使用说明。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6)
3、试验方法:
目测与标准比较应达到规定要求。 盒类产品松紧度试验。 瓶装产品容量允差幅度规定。 样品不可用手指强行剥开,捏住盖边,底不自 落为试验合格。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1)
1、受检产品 :护肤类产品 、发用类产品 、美容类产 品; 2、检验依据 :各类产品的国标和行业标准; 3、抽样要求: 种类:每 一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 ;地点:生产厂 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 程序 :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进行封样,供 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 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 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 (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指甲油取样量为 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 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 少于200ml);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7)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的常规检验项目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同。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 准规定量,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当供需比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标 准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
转移规则 :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 检查。 从正常检查到严检查: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五批 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 格,则从下一批转到严加检查。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当进行严加检查时,若连续 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 从下一批检验转到正常检查。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5)
中盒:中盒应洁净、端正、平整。 产品无错装、漏装、 倒装现象。 盒头(贴)应端正、清楚、完整,并有品 名、数量、厂 名等标志。 大箱: 大箱应洁净、端正、平滑,封箱牢固。 产品无 错装、漏装、倒装现象。 大箱外的标志应清楚、完整, 位置适中,并有品名、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规格、 数量、毛重、体积、出厂日期、注意事项等标志。 其它: 泵式喷雾罐,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 对产品的保质期标注,其产品质量三年以上不出现问题 的可以不注明。 执行的标准号应标注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4)
• 批: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 • 交收检验抽样: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 2828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 其中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规定。
(缺陷)分类 B类(重)不合格 C类(轻)不合格 检查水平IL II II 合格质量水平 2.5 10.0
• 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 2828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 = S -3,AQL = 4.0。 •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内容见下表规定。
检验项目 瓶 盖
B类不合格 冷爆、、泄露、松脱、(毛口)毛刺 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
C类不合格

盒 软管 喷雾罐 锭管 化妆笔 外盒 商标、说明书 盒头(贴)、合 格证
化妆品检验 ——标准与法规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 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化妆品检验总则与规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实验室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产品包装等检验(1)
各类化妆品产品的外观要求 : 1、包装分类 按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品种分为: 瓶(包括塑料瓶、玻璃瓶); 盖[包括外盖、内盖(塞、垫)]; 袋(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 软管; 盒(包括纸盒、塑料盒、铁盒); 喷雾罐; 锭管(包括唇膏管、粉底管); 化妆笔; 外盒包装(包括花盒、中盒、大箱); 其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摘选)
卫生质量检验: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 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 量检验室。卫生质量检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 备,并有健全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 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 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 体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四十条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 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 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摘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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