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序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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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序接待制度

宗旨:应本着增进团结,加强交流,发扬合作的精神进行业务接待和拓展。

总则:一切以《到访客户登记》及《客户追踪》记录为确认依据。同时售楼部实行排号轮流接待客人、轮流接听电话的方式开展业务拓展。

一、轮序制度

1、以销售部公布的接待顺序展开客户接待,保证置业顾问接待顺序的公平、

公正。

2、以第一名轮序置业顾问至最后一名轮序置业顾问接待完毕为一轮序周期,

以此类推。如当日未轮序完毕,第二日顺次接待。

3、当值接待置业顾问及顺位接待置业顾问应在轮序期内在前台待位。

4、若当值置业顾问未经请示而不在前台,则被跳过,由下一置业顾问接待,

跳过后不得补接。如该置业顾问被委派办理公事或接待已成交客户,可优先补接。

5、接待已成交老客户回访不计接待名次,可优先补接。接待未成交老客户

回访,计接待名次,不得补接。所有接待客户均作客户登记。

6、置业顾问接待新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置业顾问可选择同

时接待或指定非轮序置业顾问代接该客户,客户成交由当事置业顾问和指定置业顾问私下协商。如已成交老客户到访可选择同时接待或指定非轮序置业顾问代接。

7、如当值置业顾问接待已成交老客户期间,新客户到访,由顺位置业顾问

接待,当事置业顾问优先补接,并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中止老客户接待。

8、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第一次来(询问时要大声,

让其他同事听到),如客户为同事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记该同事接待名次,当事置业顾问通知完毕后优先补接。

9、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由当事置

业顾问和指定置业顾问私下协商。如电话联系不上,则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当日成交分半,未成交则视为义务接待,客户归属权交还原置业顾问,轮序置业顾问可优先补接。

6、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的置业顾问姓名,则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计轮

序,并做好接待后客户登记,以便确认。如未过原置业顾问的跟踪期,

成交后双方协商解决;如已过跟踪期则该客户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7、客户进门未表明身份,在接待当中置业顾问发现客户不是购房的(包括

参观的发展商及同行、租房),都记接待名额,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接待。

本公司同事参观考察不计接待名次。

8、客户进售楼处主动表明身份是装修、推销、记者(非购房目的)可不计

接待名次,但客户表明身份时必须让其他同事知晓情况,由义务置业顾

问(上一位已完成客户接待的置业顾问)负责接待;其他情况一律计接

待名次。假如因一再追问客户身份而引起争议或客户投诉视情节严重予

以停盘1-7日处理。

9、任何置业顾问不得以客户质量不佳为由故意轮空,否则将予以停盘一周。

10、客户在已有置业顾问接待的情况下,其他置业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

主动认客户,若经查实该客户确曾来过且未过跟踪期,当日成交则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分半。如未成交则交还原置业顾问,而轮序置业顾问不得补接。如因此引起争议或客户投诉视情节严重予以停盘1-7日处理。

11、置业顾问在客户接待完毕后应及时做轮序记录及客户登记,附轮序表、

客户登记表样。

二、客户确认制度

1.来访客户以留下登记(可只留姓不留名,但电话必须清楚、真实)视为有

效客户登记,客户登记不得涂改或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按以

下原则:

A、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顺序确定其归属权。客户登记有效期自最后一

次跟踪日或客户回访日(取最近时间为起始日)算起15天(含当日),如超出15天则视为归属权遗失。

注:客户回访必须重新登入客户登记本并勾画“老”字样。

跟踪日以客户跟踪登记本为依据,附客户跟踪登记本表样。

B、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属亲属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该

三种关系则以客户登记先后顺序为准,成交归属最先留下客户登记且未过

跟踪期的置业顾问;兄弟姐妹、男女朋友等其他关系则以签订合同的产权人姓名判断成交归属。

C、若置业顾问接待的客户是帮朋友看房的,必须留下其朋友的姓和电话,进行电话跟踪服务。如再次来访未找回原置业顾问,成交后若原置业顾问没过跟踪期的则分半;但若认购书及合同签订的购房者非原先留下登记的朋友(父母、夫妻、子女关系除外),则成交后不再分半。

D、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以签订认购书后七天为准,至当日算起,如出现争议七天之内须向销售经理提出,销售经理须在三日内作出裁决。

2.业主(已成交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须问明该新客户是欲购房还是非

购房目的(如提供业主意见或建议),如欲购房且指明置业顾负责接待,则成交归属该置业顾问;未指明就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归轮序置业顾问;如非购房目的,则由义务置业顾问负责接待。

3.未成交客户带新客户来访,未指明置业顾问的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如

当日老客户与带来的新客同时成交,但老客户未过跟踪期则原置业顾问及轮序置业顾问分半,新客户成交归属轮序置业顾问;如老客户已过跟踪期,则新老客户成交均归属轮序置业顾问。指明且成交则归属原置业顾问。

4.如业主重新再认购房子,未找回原置业顾问,则由轮序置业顾问负责接

待,成交后由原置业顾问及轮序置业顾问分半。

5.在展销会场接待的客户应做有效的客户登记,现场也要做好客户登记。

如客户当日到售楼处成交则分半;如未成交,由现场接待置业顾问负责跟踪,以当日算起有效跟踪期一个月,一个月内成交由展场与现场接待置业顾问分半;超出一个月未成交则客户归属现场接待置业顾问。

6.开发商保留单位指明给某客户的,原则上成交后都属于原接待过的置业

顾问,但如最终认购方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购买而此人又被其他置业顾问接待过,则成交分半。

7.置业顾问接待过的客户再次来访,进门指明找另一位置业顾问,但该置

业顾问从未接待过也未做过任何客户登记,此客户仍归属前接待过的置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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