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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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皖卫农[2012]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意见
(皖卫农〔2012〕20号)
各市卫生局,各统筹地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中心,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2010年11月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的指导意见》(皖卫农〔2010〕50号),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面开展了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探索了有益的经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的要求和卫生部2012年全国新农合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我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一、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病人按实际费用的固定比例自付、超定额部分的费用主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二)参合重大疾病病人的补偿待遇明显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保障效能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合理利益得到保证。

(三)按照“分级医疗”的原则,合理划分试点病种,实行差别补偿,体现各级医疗机构的各自功能。

二、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
以卫生部已经颁布临床路径的病种为主,兼顾手术类疾病与非手术类疾病所占的比重,兼顾常规技术与高端技术所占的比重。

2012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病种的最低数量如下: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组(指“诊断组”,下同)大病,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组疾病、一级综合医院(含中心卫生院)不少于5-10组常见病,专科医院不少于3-5组疾病。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必须纳入2012年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并根据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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