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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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 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 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 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 企业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 命的工作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 系为前提;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 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 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 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 的行政制裁措施。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 查询书》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指被调查对 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查询问题进行答复 的行为。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指被调查 对象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查询问题进行 了答复,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 为。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统计调查:搜集各项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和科学试 验成果的原始资料的过程。 统计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指统计调查对 象在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合法统计调查或者对统 计违法行为进行统计检查的过程中,拒绝履行 调查义务、拒绝配合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 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行为。 拒绝非政府统计调查,不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 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 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 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 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 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 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 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 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伪造: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 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基本特征: 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篡改: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擅自修改已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基本特征:在已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 改。 非法修改:程序不合法 内容不合法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 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 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测 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通报 特征: (1)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依法行使; (2)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地方人民政 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又包括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3)适用于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
(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 销晋升的职务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 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 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 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 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 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 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27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故意 或者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 料的行为。基本特点:“与实际情况不一 致”。具体案例。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故意 或者过失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具 体案例。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 供统计资料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履行依法提 供统计资料法定义务的行为。 催报:政府统计机构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 调查对象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 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程序。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未 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上报期限内提供统 计资料,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要 求在补报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政府统计机构在上报期限届满前对统计调查对象 进行的善意提醒不属于催报行为。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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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 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故意、过失)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对象: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③行政 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④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
批评教育
此外,警告还适用于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国家统计调查证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涉外调查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2、罚款(针对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经 营户) 罚款适用的情况:警告的① ②③也适用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 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 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 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适用于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第三十八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行为。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 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 施。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特征: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实施对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 警告:国家机关、企事 各级调查队,地方各级 业单位、其他组织、个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体工商户 罚款:企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 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或监察机关 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 通报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 民政府统计机构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 个人
(六)迟报统计资料 迟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晚于统计制度 规定期限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迟报的两种情况:一是上报期限届满后,调 查对象主动上报统计资料;二是上报期限 届满后,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调查对象 在催报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 如果调查对象在催报期限内仍未上报,则 构成“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的行为。
(4)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即“过罚相当”。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 1、警告: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 警告适用的对象(针对违反《统计法》):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警告适用的情况:①②③
(十六)~(二十七)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 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 律责任两种。
二、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统计违 法违纪行为处分两种形式。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 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通报、批评教育也属于 行政法律责任。 (一)统计行政处罚 1、概念及特征 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 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个特点: (1)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 行为人; (3)只适用于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 犯罪;
(五)批评教育 适用对象: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 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 整的普查资料的个人,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刑事法律责任 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 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 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 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 计资料; (三)泄露国家秘密; (四)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 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 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指在统计数据核查或者统计检查过程 中,核查或检查对象不但不积极配合, 反而为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而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及拒绝提供核查、检查 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 报表、会计资料、人事资料、生产运行 资料等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以强令、授意、胁迫等方式要 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 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 计违法行为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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