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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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酉阳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酉阳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县长李方宇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打造酉阳山水园林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建委、交通、监察、环保、市政、文广新、劳保、财政、卫生、物价、民族宗教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城公墓区规划选址由县民政、建委、国土等部门按规划选定。
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十年,期满后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
公墓区外的墓穴占地面积按前款规定执行。
严禁建造宗族墓地和活人墓(生基),对禁葬区内已建活人墓进行彻底排查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铁路、国省道公路主干线两侧100米以内;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职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
体,但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或宗教职员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