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酉阳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酉阳县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

县长李方宇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打造酉阳山水园林城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建委、交通、监察、环保、市政、文广新、劳保、财政、卫生、物价、民族宗教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县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城公墓区规划选址由县民政、建委、国土等部门按规划选定。

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可划定荒山瘠地埋葬遗体,也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除钟多镇的城北、城东、城南、玉柱、桃花源社区以外,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为村(居)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殡葬设施。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不超过二十年,期满后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

公墓区外的墓穴占地面积按前款规定执行。

严禁建造宗族墓地和活人墓(生基),对禁葬区内已建活人墓进行彻底排查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铁路、国省道公路主干线两侧100米以内;

(五)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职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

体,但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或宗教职员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