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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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外国专家、留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专家和留学生(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我所工作、学习期间的安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由接待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综合管理处具体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涉及的范围:工作区和家属区。

第三条长期来所工作和学习的外籍人员到所后,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或研究生部应当及时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工作和居住的详细地点通报综合管理处,并协助外籍人员办理居留手续。

由综合管理处通报沈阳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外籍人员到所后,接待部门应会同外事办、综合管理处,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政府的有关法规、制度,介绍我所的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报警电话、求助电话及周边
环境等,并为其制作联系卡,以便外籍人员熟悉环境,知晓注意事项,保证正常生活和工作。

长期来所工作或学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来华前购买在华期间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如果来华前没有购买,到所后应当立即购买,费用自理。

第五条外籍人员在来所工作和学习之前,综合管理处、保密办公室和外事办应当事先对其工作的场所、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参与外籍人员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和保密教育。

接待部门应当在综合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外籍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涉及的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工作环境,以及药品、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等的安全存放等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还应当加强劳动保护措施,以确保外籍人员的安全。

接待过程中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外籍人员的安全工作,并签订责任状,保证外籍人员在我所工作和学习期间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外籍人员不得进入保密课题组,不得接触有保密内容的计算机或资料。

第六条凡由我所组织的大型国际研讨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会议筹备的同时组建安全小组,并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会议安全小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外事办和综合管理处通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场所、参会人员、会议日程安排、安全小组成员及分工,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管理处负责对涉及
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检查,指导会议安全小组开展工作,确保参加会议外籍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学者公寓和研究生大厦的物业部门应协助综合管理处做好外籍人员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年4月和10月综合管理处负责邀请专业人员,对外籍人员公寓的煤气、电路、水
暖、防火、防盗及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同时提交检查报告。

如发现隐患,综合管理处负责督促物业部门在5日内进行整改,保证所有设施在国家制订的相关标准下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八条外籍人员公寓应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

对入住和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并认真做好出入时间登记。

外籍人员不得私自留宿来访客人。

外籍人员的亲属需要留宿时,需经外事办或研究生部同意后,由公寓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留宿手续。

第九条入住公寓的外籍人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禁止一切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遵守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

同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物业部门报告。

物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外籍人员外出旅行,需书面向所在部门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其去向、离开和返回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电话,并要保持与所在部门的定期联系。

第十一条对外籍人员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应当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十二条我所科技人员和研究生在与外籍人员的交往中,
应遵守我所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金属所的利益。

第十三条对外籍人员的一般违章行为,以正式提醒的方式加以警告;对违反国家法律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外籍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由外事办、综合管理处和研究生部等部门及时协商解决,防范于未然。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请参照我所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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