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税收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的衔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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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该纳税人不服, 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之后,以其滞纳 税款仅几天时间而税务机关处罚过重为 由向该县人民法院以该县税务局为被告 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县人民法院对案情经过认真的审查 分析后,认为该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 被告不准确,裁定其更换被告后再行起 诉。
该酒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共计3.76万 元。根据查清的事实,税务人员拟定了处 理意见: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该酒店不缴或少缴税款3.76万 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交税款、滞 纳金外,对该店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另外,该店偷税的数额和比例均已构成犯 罪,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 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案例3
2005年5月11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对A 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检查 发现:该公司申报亏损49万元,2003年度 亏损50万元。但该公司2003年度实际亏损 45万元,多报亏损5万元。稽查局要求该公 司把2004年度的亏损调整为94万元。并对 多报亏损的原因进行调查。经多方调查发现, 由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某些税收政策不了 解,多列了支出。导致2003年度,2004年 度该公司多报亏损5万元。
探讨问题: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民商法有关规定对征管法的影响 税务行政案件败诉的隐患
一 征管法与税务行政主体的规定
(一)对税务分局的理解 (二)县稽查局行政主体资格及处罚权限 (三)稽查局的职权范围 (四)稽查局局长的权限
米兰达规则 毒树之果
三 行政处罚法对征管法的影响
(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应注意的程序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违法构成要件与案件的认定
1.违法构成要件的认识
2.对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认定
3.对企业虚报亏损的认定
4.核定征收案件的认定
案例2:
某酒店于2002年4月2日依法办理了税 务登记,2002年5月3日,某市地税局某分局 受理了该酒店的纳税申报,4月分该酒店申报税款 为零。分局立即派两名税务人员,对该酒店进行纳 税检查,发现该酒店在纳税上存在严重问题,20 02年4月,该店实现营业收入15.2万元,应 纳营业税税款7600元,该酒店零申报属虚假申 报。税务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又发现,该酒店在4 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前,已营业了3个多月,这三 个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0万元,应纳营业税3万 元(其他税种不考虑)。
要求分析:
1.本案中被告应是谁? 2.税务所为什么可以成为本案的被
告?
二 征管法对税务行政程序的规定
(一)应注意的难以操作的程序 (二)对不合理的程序规定的救济 (三)对未明确规定的程序的把握
案例1
2003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纳税人A公 司2002年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论为该 公司少申报税款5万元,决定按《征管法》63条补 税5万元,加收滞纳金5万元,并罚款2.5 万元。同 年5月,有人向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该公司2002年 度有偷税行为,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结论为该公司 偷税7万元,决定再补税2万元及加收滞纳金0.4万 元。同年12月,省国税稽查局又抽查到该公司,检 查结论为该公司偷税10万元,决定再补税3万元, 加收滞纳金0.6万元。
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5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关于偷税犯罪移送前税务机关 可否罚款的问题
移送前可以罚款? 移送前不可以罚款?
《刑法》201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 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 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 金。
案例2:讨论的问题
1、纳税人的偷 税数额是多少?
2、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 3、如纳税人的行为已构成了 偷
税罪,在移送前税务机关可否处以 罚款? 4、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如何界定?
主体 实施
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税务机关解释哪次 检查结论正确?
稽查案件办案时间的规定
(1)对同一纳税人检查的次数是否应有 限制?
(2)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是否应 有前提条件?
(3)若要启动第二次检查程序,应有哪 些程序的规定?
(4)产生复查结论与原查结果不一 致的原因?
程序的价值:
1.提高法律公正的直观度和认同度 2.控制权力的滥用 3.增强法律的理性,体现法律的文明精神 4.体现执法的规范性
案例:被告不是税务局而是税务所
某纳税人为新开业户,在其办理了营业 执照和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核 定其月应纳税款500元,并下达了《核定 税款通知书》,告知其每月10日前到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但直到次月11日也未 见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12日,某 税务所依法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书》,拟对其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处以 1500元的罚款。
三种违法 行为之一
造成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主观方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故意
危害 后果
法理分析:
1、关于“偷税数额认定”: 2、⑴关偷于税“数处额理只”能:认定为7600元
⑵⑴未对办认理定税为务偷登税记的之76前00未元缴应的按3征万管元法不 能第认63定条为的偷规税定。处罚;
⑵对未认定为偷税的3万元只能按征管 法第64条第2款“不申报纳税”的规定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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