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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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每批成品在贮存期间进行质量状况考证、考察,通过资料积累,及时掌握产品质量动态,总结经验,完善工艺,提高质量,同时在用户质量投诉时,为公司复检,处理质量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2.适用范围
公司所生产的成品按批号留样观察,有必要观察的主要原辅料可参照执行。
3.职责
质量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责任者质量部检验员、留样管理员。
4.管理内容
4.1 留样管理员由质量部授权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
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2 每批出库成品均需按批留样。
4.3 质量部负责确定留样观察中所必须检验的项目、间隔、检验的时间等规定;定期观察,做
好观察记录,为产品的稳定性提供资料和数据。
4.4 留样室贮存环境必须与法定标准中规定的贮存条件一致,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
为常温状态下保存。留样室要经常保持清洁。
4.5 产品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每个留样架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
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诉时的查证工作。
4.6 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走,如需动用,须经质量部负
责人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样品转移应有记录。
4.7 留样成品保存期:一般留样样品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重点留样样品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有效期确定试验的样品至少保存3年,3年期满后有针对性的选取一批存放至五年。
5.接收程序
5.1成品留样观察
5.1.1需留样观察的样品由质量部检验员从现场领取并登记,所留样样品要求为原包装品。
5.1.2由检验员将样品交给留样管理员,留样管理员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样品留样登记表》,内容包括留样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样品数量等。
5.1.3留样量
5.1.3.1一般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一倍以上。
5.1.3.2新产品投产或有较大工艺变动的产品,其投产后的前三批应列入重点留样范围,其留样
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二倍。
5.1.3.3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查的10倍
量。每一品种至少送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5.1.4留样品考察
a) 一般留样品每个品种每月随机抽取2批按规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查。
b) 重点留样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留样品的考查周期为6个月、12个月、
c) 留样管理人员负责将历次留样考查结果登记在《留样观察记录表》。
d) 留样管理人员在留样考察期间发现留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质量部,质量主管按质量信息类别相关处理程序处理,及时采取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5.1.5 留样总结:一般每6个月对留样观察情况小结一次,全年总结一次,留样总结交质量部。
5.1.6 留样品的销毁
a) 超过留样期限的剩余样品每年集中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销毁单》,注明
品名、批号、剩余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质量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b) 销毁按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有2 人以上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5.2 检品的留样管理
5.2.1 留样管理员将样品严密封口,加贴留样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批号等。
5.2.2 样品的保存:将样品分类编号,根据其性质特点分类分品种,按检验合格的时间顺序存
放在专用留样柜中,每个留样柜中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便于发现问题时核对。
5.2.3 样品的销毁:
5.2.4.1 留样室管理员每半年集中一次将留样期满的样品列出清单,报请质量部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5.2.4.2 销毁按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有2人以上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6 相关记录
6.1 VT/QR-8.2.4-09样品留样登记表
6.2 VT/QR-8.2.4-10留样观察记录表
6.3 VT/QR-8.2.4-11
留样销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