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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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08]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08〕24号)
各市财政局、老龄办: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市要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促进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二○○八年六月六日
省级财政扶持城镇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
为满足老年人对机构养老的需求,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等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城镇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扶持力度,引导其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