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不保护的十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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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1.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这条说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关键词:新设计、能应用于工业的;
2.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这条说的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关键词: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这条主要是指不属于对平
面印刷品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关键词:平面印刷品、标识作用;
4.外观设计必须是以产品作为载体,关键词:产品,载体;
不受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
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
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
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
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
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
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
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
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84(1-74)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其他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
权利相冲突,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
2.公知设计;
3.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