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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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1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1)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做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

(2)对院内所有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3)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4)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管理,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5)完整及时的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2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1)对院内死亡的围产儿逐一登记,围产儿死亡监测医院应在1个月内填报《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2)院内死亡的每一列围产儿在2周内进行死亡讨论,明确诊断。

(3)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管理办法同孕产妇死亡记录本。

(4)完整,及时的填写《死胎,死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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