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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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历史、逻辑和现实考察

作者:张会峰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是关系到政权组织形式的重大问题。

摘要:三权分立思想可溯源至奴隶制时代“政体三机能说”,近代三权分立制度经历了由阶级分权向阶层分权的演变,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妥协产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更为彻底和更高类型的民主形式。三权分立制度的逻辑起点是私有制,多元的利益派生出多元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公有制,根本利益的一元化对应于统一的国家权力。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一种垂直而直接的制约关系,三权分立则是平行而间接的制约关系,西方各国行政权扩张的现实揭示了这种间接制约的无力。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是关系到政权组织形式的重大问题。本文将从历史、逻辑、现实几个视角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进行考察与比较。

一、三权分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深入了解一个制度,最基本的就是从其源头出发,了解其发端的背景与沿革。这种研究有助于了解一个制度得以滥觞的第一推动力,从而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一)三权分立: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制度

三权分立的理论雏形,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亚里士多德提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部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划分,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政体三机能说”是以奴隶制为原型而创建的,如果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作为三权分立思想的源头的话,那这个源头也恰恰说明了“三权分立”思想和制度,并不必然地伴生于自由民主制度,也不必然地成为自由民主的一个标签。

近代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爆发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怎样分享统治权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洛克首创

了近代分权理论。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洛克理论与其说是三权分立,不如说是两权分立。洛克认为:“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后两者可统称为行政权。洛克的理论贡献实质上是将立法权从强大的行政权中分立出来,并赋予其与行政权相抗衡的地位。洛克的分权论,实质是阶级分权。他企图通过分权,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即把一部分权力从代表封建地主阶级的国王手里,转移到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手中,使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分享不同的权力。但洛克的分权主张是在当时阶级力量对比情况下,既要争夺权力,又要避免激烈革命、彻底革命不得已而求其次的一种做法。分权是迫不得已,这才是洛克分权思想的第一原动力。至于分权而导致的其他附带的所谓利民后果,与其说是洛克的初衷,不如说是洛克的追随者对它的粉饰。

近代完全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是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的。他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民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利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权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务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与洛克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一方面他明确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使得三权分立思想名副其实;另一方面他明确提出制衡的原则,以防止权力滥用。但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毕竟不是彻底革命的学说。“他不是从正面去号召人们起来推翻封建专制制度,而是企图通过与封建贵族分权,调和敌对阶级利益,以求缓和阶级矛盾”,有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这还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高类型民主制度

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包括“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和妥协性的同时,高度评价巴黎公社创举,肯定它的经验:“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他第一

次明确提出取消三权分立的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行政与立法统一的人民代表机关的主张。列宁进一步阐明马克思的这一主张。他指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恩格斯晚年在批判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时,强调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写进纲领。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中,一方面指出,如果人民代表机关没有充分的权力,那它就等于零。另一方面,他又发展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改变代表机关直接行使行政权的做法,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下组成人民委员会专门行使行政权,人民委员会由苏维埃代表大会任命和罢免,受它指导和监督。这样,就把建立任命代表机关和由它产生的行政管理机关相统一的政权组织形式,确定为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新的制度同资产阶级国家…三权鼎立‟的制度相比,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度。”

近代中国,对国体和政体的问题,曾经有过长期的争论和探索。康有为、梁启超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既不容于封建王朝中的顽固派,也不利于彻底解放人民;孙中山提出按照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孙中山在三权之外还增加了考试、监察两权,即“五权分立”),但都没有成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对建立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政权进行了长期探索。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明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为建国后采取什么样的国体和政体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的节节胜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在各解放区建立、发展,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举行,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1982年宪法再一次肯定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回顾这个过程是为了说明,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我们之所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没有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意愿,不依任何个人的意志所转移。”

二、三权分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资产阶级取得彻底胜利后采用三权分立制度,是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区分,是三权分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野的逻辑起点。

(一)三权分立制度逻辑起点--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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