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

细则

1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平【】100号文件<中平能化集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招标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生产需要和实现降本增效目标,公司各类招标活动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优先、服务优良、体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守信, ”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

1.3集团公司内部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要求的产品,在同等质量、价格、交货期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凡获得集团内部准入的自制设备,原则上不对外招标。

1.4公司成立招标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吴倜令王颖洲

副主任:李俊臣江新生余平三欧晓钢田长波何小特成员:赵新义邹青建胡耀民郭德伟朱国欣孟金甫

刘俊岐杨东子

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赵新义 (兼)

1.5 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详见<氯碱公司招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公开招标应临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人数5-9人,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公司应建立”人才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由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在招标前从”人才库”中抽取评委。

第二章招标范围

2.1 下列各项由集团招标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

2.1.1集团发展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各类设备,凡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年累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2.1.2集团招标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2.2下列各项由我公司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

2.2.1未纳入集团公司招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筑安装项目。

2.2.2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各类常见货物;合同金额超过3万元工程、服务等项目;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年度累计消耗金额超过10万元的物资,要经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当市场价格变化大时,也需重新确定供应商。

2.2.3其它经公司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货物。

本办法适用范围最低限额以下的货物采购、工程、服务项目,可由业务部门按招标工作细则自行组织招标比价采购,同时报公司招标办及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

3.1招标办对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3.1.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凡一次性合同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采购额度的货物、凡一次性合同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工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以公开或邀请招标为主要方式确定;

2.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货物,要经过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是否再行招标更换供应商。

3.1.2 非招标采购:由于以下原因,不经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1.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7.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8.因特殊原因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招标委员会同意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4.1 招标文件

4.1.1提出申请

申请招标采购部门经过市场调查、技术论证确定技术条件、商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的技术能力、以往业绩信誉以及本则规定的投标要求推荐参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3-10天,向招标办、招标监督办,报送<招标申请表>和<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纸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4.1.2招标资料的审核和审批

招标办、招标监督办对招标资料、参标单位资格预审合格后,招标办编制<工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申批表>,报公司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审批。

4.1.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1.4招标文件审批后,由招标办向投标商发放招标文件。

4.1.5招标办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7-15日历天)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投标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