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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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狮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招标、谈判、询价采购工作制度

(版本:第1.0版)

编制: 2010年12月20日

审核: 2010年12月20日

批准: 2010年12月20日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20日

1 总则

1.1为了规范浙江三狮商品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咨询、信息化开发等。

1.3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

1.4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1.5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司采购对象。

1.6公司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性价比最优中标原则。

1.7本制度所述的招标方为负责招标、谈判、询价的成员企业、三狮商混公司职能部门;投标方为参与投标、谈判、询价的供应商、服务商、咨询、设计单位等。

1.8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企业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 采购项目立项和报备

2.1 采购立项。

除零星采购外,原则上所有采购必须要填报立项申请表。如采购项目需要技术规范,则由招标方技术部门提出。长期固定的定期原材料采购根据生产计划,不用每次立项,当采购方式等变化后则必须重新立项。

2.2凡通过采购立项流程的采购项目完成后,招标方必须将中标结果向上一级进行报备。

3 采购方式

I、公开招标;

II、邀请招标;

III、竞争性谈判;

IV、定点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V、询价;

VI、零星采购;

成员企业依据此分类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具体量化分类方式。

3.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当遇重大项目经公司总裁批准,可采用公开招标。

3.2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当供应商资质相当、市场价格稳定、技术水平成熟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如水泥、石子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

3.3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3.3.1 供应商资质参差不齐、市场行情波动大、资源紧缺的采购项目;

3.3.2缺乏市场竞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3.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甚至需要对方提供技术方案的项目;

3.3.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3.5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需要供应商多次报价,或者可能进行反复谈判的项目。

3.4 定点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某家确定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定点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4.1 资源来源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添购的;

3.4.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5 询价方式采购。是指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相似质量和服务的物资,要求被询价采购的供应商限时报价,从报价单中经过评审选出方案合理、价格最优的供应商进行洽谈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指定品牌、现货货源充足、市场成熟、供应商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如钢材、标准件、小电器轴承等采购。

3.6零星采购。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等可以采用零星采购方式。

3.7对于定期采购的原燃材料,原则上每次采购都需要补充新的供应商,经常不

中标的供应商则不连续邀请。

3.8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点谈判、询价办法细则见本制度的附录一至三。

4 公示

4.1所有符合资格和邀请的投标方名单需要作投标方名单公示,公示两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招标方才能发售标书。投标方名单公示格式见附件一。

4.2 公司通过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方后,需进行预中标公示。预中标公示格式见附件二。

4.3 公开招标的需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公示。

4.4 采用其它方式采购可在公司OA系统中进行公示。

5 罚则

5.1 凡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包括履行推荐、评标、谈判、定标、监督工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5.1.1 将依本制度规定应招标、谈判、询价而未进行的,或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的;

5.1.2 泄露标底、暗箱操作,向投标方透露招标、谈判、报价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1.3 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在采购项目启动后定标前不得与任何投标

方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方、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本人的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者进行与本投标有关的代理等活动时,招标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5.2 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以下处理:

5.2.1 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进行处分;

5.2.2 具有评标资格的,取消其评标资格;或五年内禁止参与评标;

5.2.3 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依法追讨不当所得以补偿公司损失并承担公司相应的损失责任,。

5.3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经公司总部核实通报后,五年内或永久禁止参加公司范围内的任何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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