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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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试论《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姓名:汤羽佳

院系:医药信息工程学院

班级:09监理

学号:09712031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作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其责任亦不同。为了正确把握民事责任的特点和对责任形式的准确运用,依不同的标准作了科学分类,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如依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等6种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由一个法律事实符合一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某一个要素而产生一种法律后果的,有时则可能是由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要素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定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认了责任竞全的构成要件,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责任竞合只允许受害人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一种缺陷。

一、竞合的概念

竞合作为法律上的一般概念是指基于同一目的的一个法律事实,适合于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于同一当事人间产生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而在裁判上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情况。竞合就权利方面说,一般称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但从义务人方面并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特点归纳为: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两种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实际损害为条件,如支付违约金。侵权责任的事由具有法定性,即由法律明文规定,违约责任是有任意性,即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免责条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第五,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具体来说有这几点,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其次,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

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最后,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条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和违约竞合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变样的原因中有相同之处,是他们都是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并且这个同一行为引起的两种责任是相互联系的。具体竞合情形主要有如下两种:第一,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出租人没有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使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原因,使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是后果。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对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并不存在故意,仅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侵害债权人人身、财产权益。第二,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损害的,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文件。如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即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进行装修,侵害了出租人的财产权,并且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不法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故意,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因为不法行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所以,不法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同时,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原因是指一个行为触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是一个违法行为触及多个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而产生的多种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的义务,而且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就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我国对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在实践上的做法,通常是法律原来选择应当采取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也就是说我国过去采取的方式是禁止竞合的制度。《合同法》第122条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规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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