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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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
发布用户:221.13.42.215 操作系统:Windows XP 浏览器类型:Firefox 13.0 发布时间:2014-12-24
17:40:37
发布类型:保险新闻来源:好险啊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三)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也要缴纳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非农业户籍人员相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也需按照上述比例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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