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国有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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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公告

【篇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

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遏止国有资产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等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

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

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的国

有资产的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使用市直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

门审核同意,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自

收自支单位的资产出租或出借,以及账面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

置由市财政局审批;全额拨款单位除办公设备(含交通、专用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应

当报市政府批准。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

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经市国资委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

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我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复核、批复、处置、

收入收缴、调账。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

委托政府采购招标定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

筑物、大型专业设备等资产的转让,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

权交易机构进行场内公开处置,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否则须经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方可。

(二)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要求。

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

置的规定进行。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

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市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

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

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全市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

2、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纳入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进入市财政“双控”账户,

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同时,市属资本营运机构用政府授权资产融资的,要制定具体的融

资方案报批,取得的融资款项由市属资本营运机构与市财政国库集

中支付局实行“双控”管理。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

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若违反上述

规定,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篇二:2009072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资〔2009〕24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

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

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

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

行处置。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

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

交易。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

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涉及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

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

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

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

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

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关于资产调剂

国管局依托中央政府采购网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信

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对于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或经

过专业技术鉴定后仍能继续使用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在进场交易前由各部门、各单位将拟调剂资产的详细信息在调剂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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