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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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2010级法律事务13区队

姓名:姚敦铭

学号:20102752

试论述我国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内容摘要:我国现在的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三年的学习和积累,我认为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市场经济

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而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因此,凡是在竞争过程中,采用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①

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②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行为等,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该法第1条规定中的立法目的,而没有将之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损害对象来加以保护,消费者无法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4.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优胜劣汰,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助长恶劣的经营作风,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社会风气,影响对外贸易。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我国及世界各国之所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维护的目的。

其次, 对我国不正当竞争界定的立法建议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③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④

最后,根据上述定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为:

1、主体要件是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统称为行为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主体限定为经营者的说法,将无法概括许多并非经营者的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当然,未对其主体进行明确限定,并不意味着任何行为主体都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实际上,只有参与或影响市场竞争的主体才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另外,该主体要件还要受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要件限制度。

2、在客观要件方面,应当以是否实施了违反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的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成立于否。因此,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以“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贴切和全面。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并予以保护的法律精神,公认的商业道德成为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将公认的商业道德法律化,将其作为一般性条款来涵盖现实的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规制。另外,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笔者认为,不应是指只违反该法第二章规定的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对此作广义解释,即只要违反该法第2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和第2款定义性规定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第2章的具体规定,都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修改此项规定,克服该项规定的局限性,扩大执法机关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范围。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行为和做法。这一要件包括三个含义:(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关于不正当竞争定义中“工商业活动”的广义表述,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其“商业”的含义应作广义理解)的活动,都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2)“以竞争为目的”,即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旨在与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交易机会。(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做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在广告宣传中故意隐瞒对已不利的真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危害或足以危害社会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从早期的民事侵权法规制,发展到世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专门立法予以规制,是出于对市场秩序维护的目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大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更重要的是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如误导消费者、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内幕交易及贿赂成风等。不正当竞争的这一构成要件,使我们将之与一般民事侵犯行为和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以便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并突破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责任模式和制裁方式。

5、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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