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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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其他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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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14条
第14条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 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
(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 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 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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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两个规定需要转变观念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实体与程序并重
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法庭审理时的标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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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若干问题
1
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
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是统一证据规则的迫切需要 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预防冤假错案迫切需要
2
二、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基于其他原因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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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非法证据与排除之适用规则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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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5条
如何理解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
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唯一 是否符合逻辑、经验规则,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 判断 得出结论唯一,就是排除其他可能性 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意味着证据数量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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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1)有证据表明还有其他可能性 (2)这种其他可能性判断是基于理性、理智及性格 无偏执的正常人的认识 (3)证明有罪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一般规定
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综合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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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证据裁判 客观全面调查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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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证据裁判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2条) (1)“证据”是指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2)“事实”是指实体法事实 (3)证明方式需要严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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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第23条):
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鉴材来源,保管; 鉴定程序,回避; 鉴定人能力与态度 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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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依赖性强的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第27-29条)
形成时间、地点、内容 存储 是否剪辑或进行过其他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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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如何具体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 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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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 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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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之排除 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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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基本内容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 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2条)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证据内容有矛盾如何审查处理 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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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第32条)
(1)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2)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采纳标准:
(1)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2)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3)能合理排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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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第33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被告人有 罪: (1)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 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结论唯一,足以排除一切 合理怀疑;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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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主观性影响大的证据
言词证据(第11-20条)
(1)感知时间、地点、条件 (2)认知能力、记忆能力、作证时状态。处于明显醉酒、麻 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 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感知还是推测。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 (4)利害关系(第37条) (5)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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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性很强的证据的证明力(第34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 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
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
以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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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的采纳 (第35条)
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 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 施的过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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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客观性、也有主观性的证据
辨认(第30条):下列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不 得作为定案根据:
(1)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 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 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5)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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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第5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 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 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 清;
口供:自白规则→米兰达规则(1966,基于联 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公共安全的例外(1984) 非法搜查扣押证据之法官裁量排除→非法搜查 扣押证据之排除规则(基于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 1914年威克斯案→1949年沃尔夫案→1961年马普 案 )→排除之例外(1984,必然发现;善意例 外„„) 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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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根据实践中的问题,规定应当着重审查是否
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来源是否合法、清晰、 明确;证据关联性;与其他证据印证;排除意 见证据及其例外;作证资格;利害关系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实
行排除原则
证据形式瑕疵,经补救能够弥补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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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
物证、书证(第6-9条) (1)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 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 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3)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 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 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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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35条
特殊侦查措施有哪些
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 象等
诱惑侦查
卧底(线人) 控制下交付 • 法庭查证属实是什么意思 • 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可能 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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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或认知、表达受限制人提 供证据的判断(第37条)
对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 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在对案件事实的 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未丧失正确认知、 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 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 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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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第36条)
(1)案件起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 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 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6)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不能排除被告人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判处死刑 应当特别慎重
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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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条)
6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据合法性的 证明责任(第3-13条)
程序的启动和法庭初步审查 举证证明和双方质证、辩论 法庭调查核实与法庭裁定 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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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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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第25、26条) 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 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 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 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 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 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 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 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 或者变化等。补充勘查前后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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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关酌定情节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被害人过错 赔偿与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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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证据综合审查和运用中的有 利被告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第33条) 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 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36条)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 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 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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