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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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以科研促教学,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教务与科研处负责组织全院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宏观调控,组织成果的鉴定(验收)及报奖。各系(部、处)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提供和保证科研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科研时间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科研选题应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运用创新原则、实用性原则、可行性和高效性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研究与开发推广相结合,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本院特色。

第二章科研项目申请

第四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均可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级和省(部)、厅(局)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软科学)的具体申报条件参阅各类项目的申报办法。

第五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写出评语后交教务与科研处。

第六条教务与科研处进行汇总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提出入选项目报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检查督促

第七条纵向项目由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签定科技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计划。横向项目(以研究经费到院为准)与对方签定科技合同交教务与科研处备案,纳入学院管理计划。没有纳入学院科研管理计划的项目,学院不组织成果鉴定、登记和报奖。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与科研处报告,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人员、进度等。若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作上述变动,需写出书面报告阐明原因,待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九条教务与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组织二次全面科研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项目组每年年终均需填写“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

告”,于次年1月15前一式两份交教务与科研处。

第十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科技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未经批准擅自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者,一律暂停使用科研经费,同时扣发科研津贴。拖延一年仍不能完成者,报请计划下达部门撤销项目,通报批评,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准申报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结题与鉴定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项目按有关合同(责任书、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后,须认真撰写“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交项目下达部门所要求形式的成果,由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经学院综合档案室审核后,报教务与科研处办理结题、鉴定、归档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按组织鉴定单位、院综合档案室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进行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完成鉴定后一个月内持鉴定证书到教务与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项目报奖

第十四条对由我院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按项目的类型和隶属关系,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相应级别奖项。

第十五条项目报奖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教务与科研处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确定入选项目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项目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科研经费一律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纵向经费:国家各部委、各类科技基金、省直各厅局(委)地市科委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经费:国内外合作或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项目的经费。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现场验收费,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人员返聘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2、实验材料费:提供科研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需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维修费。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开展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仅限科技合同上列出的协作单位)。

6、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开展科技活动与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等的经费。

第十九条学院按实际到位经费分别提取6%和16%用作学院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经费。学院管理经费的开支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单位管理经费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掌握。管理费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所需的预算内正常费用开支,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凭经费本到院财务审计处办理报账手续。凡一次性使用2000元以上的经费,应有项目主持人提出议项,经所在单位审批,报教务与科研处核准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凡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中止研究,剩余经费收归学院另行处理。

第七章科研人员津贴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津贴。凡从校外争取到的新上项目,均可从到位经费中按以下标准提取:国家级项目20%,省部级项目15%,厅级项目10%;横向联合项目凡由主持人个人联系的提20%,由学院为主联系的提10%。

第二十三条立项奖励津贴由项目主持人按立项过程中贡献大小分配给有关人员。立项奖励津贴的50%在经费到校后即支付给项目主持人,50%待项目结束并经鉴定或验收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束后的剩余经费60%留作项目发展基金,转入原项目组后继经费本,40%作为项目组人员的奖金,由主持人根据研究中的贡献大小分配。

第八章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教师、科技人员以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署名获得以下成果者,学院将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1、获奖成果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等奖一项奖10万元、二等奖一项奖8万元;三等奖一项奖5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一项奖5万元、二等奖一项奖3万元三等奖一项奖1万元。

获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一项奖4万元;获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一项奖2万元;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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