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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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 。在这 种情 况下 ,如果 同一个 纠纷 原告 又多 次起 诉 、撤诉 ,法 院对 同一个案 件 多次受 理 、审理 ,更 加 浪费 司法 资源 。 诉 讼 程 序 的 进 行 应 当兼 顾 公 正 与 效 率 两 个 价 值 ,程序 流 畅进行 结束 并查 明案 件事 实 、作 出正确 关心判 决结 果 ,法 院能否 支持 自己的诉 讼请 求 不是
失 。显然 对 于原告 与被 告一 样 的行为 ,被告 要 承受
诉讼后是否撤回,仅取决于原告 自己的意愿 ,人民 法院对撤诉 申请有审查批准权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被告却 “ 没有任何发言权” ,容易形成被告被原告 “ 牵着鼻子走”的情形。被告多次参加诉讼不但耗 费财力 、物 力 ,更耗 费 大量 的精力 、时间 ,造成 被
“ 视 为 自始 即未起诉 ” ,让 当事人 可 以随 时再次 提 起诉讼 ;将 被告 “ 拉入 ”诉讼 程序 ,被 告方依 然 面 临 随时可 能 的责任 承担 。 同样是 当事人 未经 允许 不 到庭 或者 中途退 庭 ,被告 方 的不 到庭不 但不 会 导致 诉讼 结束 ,更 可能会 被 以妨 碍诉讼 为 由处 以强制 措
施 ,并可以最终由法院缺席判决而承担责任。 这种 处理 结果 的差 异实 质 是双 方地 位不 平 等 的
表 现 。原 告怠 于诉 讼致 使其 失去诉 讼 权利 ,但 他 的 实体 权利 仍然 存在 ,可 以 向法 院再 诉 ;反 观被 告 的
消极诉讼将导致判决的产生 ,其不Hale Waihona Puke Baidu没有行使 自己 的诉讼权利 ,并且实体权利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丧
法律上更严重的后果 ,双方并不是基于平等的身份
去 对抗 ,无法 实现 “ 双 方 当事人 地位 平等 ” 的民事
诉讼 基本 原则 。 ( 四) 撤 诉 的 时间限制 存在缺 陷
我国现行法律将撤诉时间限定为 “ 案件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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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决 定 ,除 有非法 目的包含 在 内 以及 非 自愿 的撤诉 外 ,法 院均应 当准许 当事人 的撤 诉请 求 。 “ 自始 即未 起诉 ”意 味着 原 告撤 回程 序上 的诉
讼请求 只导致本案诉讼程序 的终结 ,并不影 响其 实体权利的行使 。依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第 ■ 1 4 4 条 的规定 ,当事人 撤 诉 或人 民法 院按 撤 诉处 理
原告追求的 目的,只要诉讼将被告拖人程序 ,使其 耗费精力和时间就能够满足原告的需求 。 这种恶
意诉讼 的情 况 ,极可 能原 告撤 回起诉 而被 告还 一无
所知 ,依然在努力为开庭审理做着各项准备工作 , 判决才能实现这两种价值 。而 当事人 的撤诉导致 对 于被 告极 为不 利 。【 3 I 6 这一次诉讼程序结束 ,但之后还可以多次再启动程
后 ,当事人 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的 ,人 民法
院应予 受理 。 即当事 人可 以随 时再 次 向法 院提起诉 讼 、主 张权 利 ,不受 前次撤 诉 的影 响 。 2 0 1 2 年 新 的 民事 诉 讼 法第 1 2 3 条规定 : “ 人 民
人申请撤诉的效果相同,可以终结本次诉讼程序 ,
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 1 4 3 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
唤 ,无 正 当理 由拒不 到庭 ,或 者未 经法 庭许 可 中途
退庭 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 1 4 4 条规定 :被告经 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
可 中途 退庭 的 ,可 以缺席 判决 。按 撤诉 处理 与 当事
序 ,一 个 纠 纷 多 次 解 决 ,诉 讼 一 直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态 ,无法 保证 法 的效率 价值 。
f ( 二 )原告 多次起 诉 、撤诉 对被 告 方不公 平
( 三) “ 按 撤 诉 处 理 ” 的 方式 造 成 双 方 当事
人地 位不 平等
处 分原 则 与 当事 人诉 讼地 位平 等 原则 均为 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牺牲一个原则为代价保 重, 但如果 当事人在 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的自由缺 乏适当约束和限制 ,导致双方 当事人分居诉讼 的优
势和 劣势地 位 ,打破 双方 的平 等对话 状 态 ,该 处 分 权就 应 当受到 限制 。
发生争议后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撤 回起诉均 证 另一原则 的实现。当事人 的处分权应 当受 到尊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范围 ,应由当事人 自由处
择 ,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与此 告 方严 重讼 累 ,无 以保 证被 告 的权 利 ,这 对于被 告 不相 称 的是 我 国司法 资源 的短 缺 以及 法 院工作人 员 来 说极 为不 公 。 的不 足 ,造 成部分 案件 不 能得 到及 时处理 ,引起 民 实 践 中还可 能 出现这 样极 端 的案件 ,原 告并 不
法 院应 当保 障当事人依 照法律规定享有 的起诉权 利。对符合本法第 1 1 9 条 的起诉 ,必须受理 。”起
诉 的4 个 条件 并 未 涉 及是 否 曾经撤 诉 ,即 只要 当事
人再次 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符合起诉 的条件 ,
无 论之前 是 否 曾撤诉 ,人 民法 院必 须受 理 。 综 合 以上各 法律 规 定 ,如果 原告 多 次起诉 、撤 诉 ,再 起诉 ,人 民法 院都 必须 受理 。诉 讼 中原告 处 于 积极 主动 的地 位 ,而被 告是 在原告 向法 院提起诉 讼 后应 诉成 为对 方 当事人 ,其 相对 原告 处 于消极 、 被 动地 位 。原告 在发 生 纠纷后 是否 提起 诉讼 、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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