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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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 第四条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
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 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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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 ★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的各增
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按原规定如可每月多次申报的仍按原规定 执行),不受年度申报期限的限制。 •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信息后可随时申请开具,不受年度申报期限的 限制。 • 3、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 4、在年度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6号公告第八条规 定的三种出口企业必须提供收汇资料以外,其他出口企业不需要提供收汇资料;超过年度申报 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提供收汇资料。
• 1、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规定期限 • 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号、2013年12号)
• 2、出口退(免)税收汇的规定期限 • 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同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的规定期限 •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4、出口免税申报的规定期限 • 货物报关出口的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 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 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 ★停止执行的条款一
•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一)项“适用范围”第3点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
年第24号)
• 7、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规定期限 • 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8、《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开具的规定期限 •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3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2015年第29
号)
•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一)项 “适用范围”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 免税核销”
• ★停止执行的条款三
•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第 (二)项“若干征、退(免)税规定”第2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 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 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 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举例1:某公司为二类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一笔货物目前尚未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如果在2020年4月24日前进行出口退(免)申报,可不提供收 汇资料,超过4月24日,必须提供收汇资料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才能进行出口 退(免)税申报。
年第24号、2013年12号)
出口退(免)税相关年度时限
•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规定期限 • 每年4月20日前(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
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6、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规定期限 • 卷烟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
•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收汇凭证的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须按照2013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了以上所列出口企业以外的其他出口
劳务。 •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
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 ★停止执行的条款二
举例2:某公司为四类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一笔货物目前尚未进行出口退 (免)税申报,无论是否超过2020年4月24日,都必须提供收汇资料或办理不 能收汇手续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收汇事项处理
• ★我局按以下执行,后续若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细则,以税务总局文件为准:
护航外贸助力发展
2020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介绍
2020年4月
护航外贸助力发展——2020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介绍
出口退(免)税相关年度时限介绍 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介绍 出口退(免)税申报及《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开具 出口企业收汇事项处理 相关免税核销的办理
相关条款的理解
出口退(免)税相关年度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