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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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厅字〔X〕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构筑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提升大数据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推进市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我省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按照我省部署分步骤实施)

实现市县二级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提升审批效率。(市发改委、市编办、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X年12月底前完成)

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市市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负责,持续实施)

(五)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全市政务服务网建设,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完善服务功能板块,运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水平。推进大数据产业与智慧X建设同步发展。重点推进基于云计算、“互联网+”的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业服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各行业的应用示范。(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打造市级融资信息和企业合作平台,为金融机

构与企业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提供信息服务。通过金融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利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手段,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培育全新的金融服务业态。(人行X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X”网站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X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七)提高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能力。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政府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服务(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政策措施出台后,对有关实施效果开展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市统计局、市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八)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提升服务。X 年底前,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改进服务品质和效率。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人行X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银监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X年12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

三、提升大数据监管市场能力

(九)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版块)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市市监局负责,持续实施)

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模式,X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开展关联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市市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X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X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行业信

用信息系统和“信用X”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市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X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X年底前,建成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全市互联互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市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人行X 中心支行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X年启动市级平台建设,协调推动行业系统建设,X年12月底前完成)(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X年底前,出台X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市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银监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X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三)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在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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