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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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
司言武,《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年第1期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愈演愈烈,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寻找和创新环境管制政策,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式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正日益暴露其弊端,无法约束日益市场化和分散化的经济个体的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管制工具(market-based instrument),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

环境税之所以在这些国家受到特别的重视,除了其在环境管制方面的市场化特征外,还要归功于近年来理论界对其能否改善经济效率进而获取多重收益的争论。

一、“双重红利”假说的提出
环境税自庇古(Pigou)提出后,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罗马俱乐部发布的第一份报告《增长的极限》后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自那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经济学家对环境税能够带来多重收益深信不疑:环境税不仅通过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了“绿色红利”(green dividend),而且还通过收入的返还来削减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税负,减少了税制效率损失,甚至还提高了就业水平,这常被称为“蓝色红利”(blue dividend)。

这些观点最初出现在塔洛克(Tullock)、尼斯和鲍尔(Kneese and Bower)等人对水资源研究的课题中,当时他们用了“超额收益”(excess benefit)的称呼,并未使用“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这个术语。

20世纪80年代中期,尼科尔斯(Nichols)、特拉(Terkla)等人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特拉第一次在文章中对环境税收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efficiency benefits)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

尽管这些观点在理论上得到了阐述,但其影响甚微,在实践中也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

随后,环境经济学家对环境税的讨论主要围绕碳税(carbon tax)展开,最初的分析没有考虑业已存在的扭曲性税种,大部分文献的研究对环境税收入的处理是采用一次总付制形式返还的(1ump-sum transfers)。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涌现了大批论述“双重红利”假说的文献。

引发这场争论的,与下面几起事件的连锁反应有关。

首先,美国在1988年夏天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干旱和酷热的天气。

科学家们开始预测由于二氧化碳的累积排放会引发全球变暖,从而使环境问题第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由于二氧化碳排放的分散性,从源头上对此进行监控不仅在技术上存在难处,在经济上也成本过大。

为了摆脱这种窘境,经济学家主张通过对碳的投入品征税,这样或许能够控制分散的污染排放行为,激励不同类型的使用者提高碳的使用效率。

然而,要取得科学家们预想的减排量,二氧化碳税率设计和取得的收入需要相当大,这种巨大的财富转移无疑遭到了政治上的极力反对。

为了减少政治上的反对,皮尔斯(Pearce)在对碳税的分析中正式提出了“双重红利”概念。

皮尔斯指出,用环境税来替换哪些扭曲性税收,不仅约束了对环境损害的经济活动,也使得税制的效率损失进一步降低,因而会间接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这样一种收入中性的改革可能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获得第二份红利(即通常所称的收入循环效应),这样,环境税的实施就会产生“双重红利”。

“双重红利”概念的提出引起了环境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围绕环境税对税收制度的效率影响进而论证“双重红利”假说的存在与否一直争论不休。

对“双重红利”假说的关注还反映了政策制定者试图从环境税改革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摆脱出来,第二份红利的提出为改革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它使得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税收效率损失大为降低,增强了政策实施的信心和决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响应欧盟提出的对碳征收能源税的建议,欧洲各国积极推进环境税改革并进展良好,在欧洲大陆高失业的背景下,第二份红利甚至被许多环境经济学家认为可以增加就业量。

必须指出的是,上面这些文献的分析仍然是将核心放在第一份红利(即环境质量的改善)上,削减扭曲性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改进仅仅是第一份红利的副产品,我们不妨将之称为基于环境视角的双重红利研究。

这种建立在局部均衡分析基础上的研究无法对环境税改革中产生的“红利”特征作全面分析,也就无法给出相应的精确界定并指导政策实践。

在最优环境下(the first-best settings),环境税的征收要求既能使得外部效应内在化,又能保证政府的公共支出需要。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政府筹集收入是通过一系列不同用途的税种组合来完成的,不仅有环境税,还包括许多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如所得税、流转税等。

这样,次优环境中的税收效应就显得尤为复杂,单纯的税收收入转移(即环境税收入来支持削减扭曲性税收的税负)很难保证第二份红利的出现。

究其原因,引入环境税可能加大了原有扭曲性税收的扭曲程度,由于这种税收相互作用效应(tax-interact effect)的存在,对引入环境税后的效率能否改进则需要仔细考量,其最终的结果取决于环境税引入的效率损失和削减其他税收所带来的效率改进(即避免或减少的效率损失)的效果对比。

因此,只有重视和认识到扭曲性税收间存在的相互作用效应,才能对环境税“双重红利”进行准确分类并深入论证其存在与否。

二、“双重红利”假说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环境税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现了一系列基于财政视角的双重红利研究。

这些研究克服了上文所说的局部均衡分析的缺陷,将外部性矫正的经济分析拓展到一般均衡分析的框架中。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对环境税的分析纳入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后,人们对“双重红利”这样精美的论断产生了怀疑,近期的研究如鲍温伯格和穆艾(Bovenberg and Mooi)、鲍温伯格和古尔德(Bovenberg and Goulder)、鲍温伯格和普洛格(Bovenberg and Ploeg)、古尔德(Goulder)等人的研究。

他们指出,“双重红利”假设可能存在,但绝对不是必然产生的。

比如税制的效率改善与否跟扭曲性税收是否得到削减密切相关。

如果现行税制抑制了劳动供给,环境税的引入并没有配套削减对劳动供给的税负,相反,削减的税收恰恰是与闲暇成互补品的商品税。

不难看出,这样的税制改革将加大劳动和闲暇间的替代效应,导致整个税制的效率损失(efficiency loss)进一步扩大。

退一步说,即使扭曲效应的税种如劳动税等得到了削减,对于环境税带来的经济福利效应是否提高也同样存在不确定性,我们不妨将环境税实施的边际福利效应分解为3个部分来分别阐述,即:
第一部分被称为“基本福利效应”(the primary welfare effect),该部分代表了课税所带来的环境净收益部分,从该表达式来看有两块组成。

当污染品的消费减少时,该式一方面反映污染减少所带来的社会收益,我们不妨称之为污染矫正收益;另一方面也表示由于税基减少而增加的社会成本。

这部分社会成本通常被称为“基本福利损失”(the primary welfare cost)。

“基本福利损失”是政府对污染品的课税从而改变了家庭消费行为选择而引发的效率损失。

在一个没有扭曲性税收的前提下,环境税实施的总成本仅仅是“基本福利损失”。

但不能由此推断,在最初的污染品课税为零或较小的情况下,增加对污染品的课税
就可能在抑制该消费所造成的负外部性的同时筹集到更多的财政收入,从而使得社会总福利提高。

第二部分表示的是“收入循环效应”(the revenue-recycling effect)。

“收入循环效应”是在收入中性的前提下,通过课征环境税来支持对其他扭曲效应税收的削减,从而改善税制实施的效率。

第三部分是“税收相互作用效应”(the tax-interaction effect)。

它表示在劳动市场上对劳动所得课税所造成的税收扭曲程度。

由于对污染品课税导致其价格上扬,使得代表性家庭的实际工资收入下降,进而抑制劳动供给。

在最优世界中(in the first-best settings),政府的收入不依赖于扭曲性税收的征收(也就是劳动税和商品税的税率都为零),则我们分析的环境税经济效应只剩下基本福利效应这一项,于是,最优的环境税应等于庇古税,该税恰恰将污染品消费的外部性内在化了。

我们不难看出,在最优背景下,对污染品课税所带来的环境收益增加值恰恰抵消了消费者福利损失的减少值。

然而,在现实中存在着其他扭曲性税收的情况下,环境税征收的效应就变得非常复杂,我们必须对最优条件下的(或者说在局部均衡分析基础上的)环境税效应作出修正。

首先,环境税取得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削减其他业已存在的扭曲性税收,这种“收入—循环效应”提高了税制效率,意味着局部均衡分析可能高估了税收效率损失。

另一方面,环境税对劳动要素供给的影响是间接的和不明晰的(implicit factor tax),环境税的实施是用一种不明晰的影响要素供给税收替代明晰的劳动收入所得税,从而加大了税收的福利损失,这被称为“税收相互作用效应”。

由此,环境税实施的总福利效应就等于“基本福利效应”加上“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减去“收入—循环效应”。

武亚军等人指出,从许多分析模型和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以下简称CGE模型)得到的结果表明,“税收相互作用效应”的成本要比“收入—循环效应”带来的收益大。

笔者通过建立一个基本分析框架来分析环境税的经济效应,推理的结果也表明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由降低实际工资率带来的劳动努力下降引起的福利损失要大于降低劳动征税获得的福利收益。

这意味着次优世界(second-best setting)中的环境税收益要比最优世界(first-best setting)中的小(见图1)。

在图1中,纵轴表示环境税征收的边际社会收益或成本,横轴表示环境税税率。

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环境税征收的基本福利效应较大,随着税率的逐步提高,基本福利效应在逐步降低,但环境税的收入中性效应逐步显现并呈上升趋势。

当基本福利效应的减少值和收入中性效应的增加值相等时,即图1中的直线AB等于直线CD时,此时的环境税经济福利效应的增加值为零。

此时的环境税税率tD低于最优世界中的庇古税税率tP。

现在我们可以结合上面所说的3个效应对环境税的理论演化作一总结。

早期的基于外部性矫正的庇古税主要是第一部分所界定的“基本福利效应”。

这可以被认为是双重红利中的第一份红利,在当时的背景下,受制于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的缺陷,显然无法全面概括环境税的经济效应。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人们提出了环境税的补偿性原理,即在收入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用其征税收入来削减其他扭曲效应的税收,如果按此来界定第二份红利,则这份红利必然存在。

但随后人们运用一般均衡分析工具以及最优税收的原理来分析和论证
双重红利时,却发现第三个效应的存在。

正是这一效应的存在,击碎了人们早期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的迷恋,使得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本世纪初,环境税理论探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施瓦茨和里佩托(Schwartz and Repetto)指出,环境改善带来的健康受益(health benefit)也同样在业已存在的扭曲性税收下改变了人们的行为选择。

L14)前述对“双重红利”假说的评判是建立在消费者效用函数和环境质量可分离(separability)的基础上的,这是环境经济学中使用的一个特殊假定,这样的假定意味着环境质量的变化对于消费者在商品和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没有任何影响,从而使得环境质量的改变无法在消费者效用中体现出其准确的市场价值。

可分离的假定使人们只关注商品价格变化对劳动者供给的影响,忽视了环境质量与劳动者供给也存在着关联关系。

因此,施瓦茨和里佩托主张建立消费商品、闲暇和环境质量非独立性效用函数
(non-separable utility function)。

在这一新的假说前提下,环境质量的改变影响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而对劳动者供给发生直接的作用。

劳动者供给不仅受到污染品课税带来的价格变化的影响,也同样受制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因此,最优的环境税率水平确定可能仍然高于庇古税率水平。

三、“双重红利”假说对我国的借鉴
西方关于环境外部性理论及其矫正的探究为发展中国家完善税制提供了一种借鉴。

从关于环境税的大量理论文献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一些重要的政策主张。

尽管很难从中导出脉络清晰的制度性框架,但仔细挖掘并谨慎考虑其假设前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基于“双重红利”假设基础上的环境税理论演化可以为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我们创新环境管制手段,加大市场管制工具的运用,正是在此基础上,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重视。

华盛顿世界观察研究所甚至呼吁,各国政府应加大对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征税的力度,力争把环境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例从目前的5%提高到20%左右。

反观我国的征收现状,武亚军计算得出,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后,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相比而言,我国的环境类相关税费的征收力度明显偏小,税收制度设计中没有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正如前面施瓦茨和里佩托分析的那样,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

达斯古塔(Dasgupta)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

可见,环境质量一旦被物化为私人消费品,它就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进而对其供给产生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居民而言,环境问题甚至是导致其死亡和健康下降的直接元凶。

因此,打破家庭效用函数中外部性弱和可分离性的假设,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三,我们必须注意到,前述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的争论主要是针对“强”形式展开的,按照古尔德的分类,“弱”形式的“双重红利”是广泛存在的。

“弱”形式的“双重红利”假说认为,征收环境税的收入是用来缩减其他造成扭曲效应的税收(如劳动税和资本税等)的,从而有利于激励劳动和资本的投入,产生第二份红利。

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的前提是以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福利、高失业率为背景展开的,在自愿性失业广泛存在、劳动收入税收负担较重的前提下,“双重红利”假说的提出是西方国家探索减少社会失业率的一
种尝试。

相比而言,我国的劳动收入负担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以间接税为主,如我国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就具有明显的扭曲要素供给效应。

因此,收入中性的环境税实施中辅之以增值税转型,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行性。

第四,环境税的校正外部性的目标在实践中是缓慢发挥作用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型结构,这恰恰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当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我们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将环境税与其他税制改革进行组合,从整体上优化我国的税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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