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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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陕卫药政发〔〕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提高配送效率、明晰配送责任,保障配送质量,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了《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年月日
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条参与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配送工作的生产、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牵头部门,协调财政、人社、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托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履行管理机构职责,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送相关工作。

第五条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是提供采购、配送和结算等平台服务,开展价格监测和统计分析,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诉投诉等。

第六条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配送工作。

第三章配送企业网上注册
第七条为陕西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医用耗材的企业,均须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上注册。

具体注册时间、程序以及资质要求以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通知的要求为准。

第八条省采购中心对申报资质材料完备的配送企业予以挂网;配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注册的,不能参与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

第九条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经省采购中心查证,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注册申请。

配送企业资质材料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全程接受申诉投诉。

第十条配送企业网上注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四章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是医用耗材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理顺流通环节,实现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可将医用耗材直接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经过平台注册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三方协商,签订配送合同,确定配送关系,全面实行网上配送。

鼓励有条件的配送企业探索医用耗材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管理模式,采用互联网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产品资质智能化管理、订单自动分发、货款在线结算等功能,降低医用耗材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产品质量,节约社会资源。

第十四条配送关系以合同形式确立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配送企业倒闭、欠款、服务能力、授权合同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经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三方协商一致或法律纠纷解除后方可更换配送企业。

第五章配送管理
第十五条配送企业应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配送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第十六条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充足的货源,具有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

不论医疗卫生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合同或协议组织货源,履行配送义务。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用耗材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对需要冷链运输和储存的医用耗材,其配送全过程要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落实全程冷链。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所配送的医用耗材的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注册证号等须与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挂网信息完全一致。

医疗卫生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的配送机制,做到快捷、安全的配送服务,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要,医用耗材配送到位率达到。

急救医用耗材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其它医用耗材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小时。

第二十条医用耗材因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召回,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配送企业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除非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要求,配送的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章配送监管
第二十二条配送企业所配送医用耗材产品、价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必须公开,阳光、透明,杜绝从平台外采购配送医用耗材。

第二十三条在配送周期内,对配送企业实行全程监管,建立配送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以考促管,逐步形成配送工作良性竞争格局。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和配送企业以任何名义给予采购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护、技)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按照《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药
品集中采购入围企业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生产、配送企业不良采购记录动态管理制度,强化生产和配送企业信誉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将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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