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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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细则26之二 细则 之二.3) 一般原则(1) 一般原则
目的: ● 目的: 即使国际申请在优先权年份之外提交, 即使国际申请在优先权年份之外提交,也允许就一在先申请 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 ● 条件: 条件: 须向受理局提出请求 优先权期限至多延长: 优先权期限至多延长:两个月 说明未遵循期限的原因 最好一起提交支持此种说明的声明或其他证据 如果适用, 如果适用,支付须缴的费用
恢复(优先权 的两条可用标准 恢复 优先权)的两条可用标准: 优先权 的两条可用标准: 1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在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的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在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的 适当的措施 情况下发生的 2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无意的 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是无意的 各局应适用其中至少一条标准,也可两条都适用; 各局应适用其中至少一条标准,也可两条都适用;指定局还可根 据其国家法律适用更有利的标准
优先权的恢复 国家局作出的保留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 之二 之二.3(a)至(i),细则 之三 之三.1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26之二 至 ,细则49之三 (a)至(d)和/或细则 之三 或细则49之三 与其国家/地区法律不符 至 和 或细则 之三.2(a)至(g)与其国家 地区法律不符: 至 与其国家 地区法律不符: 作为受理局不符(细则 之二.3(j)): 细则26之二 ● 作为受理局不符 细则 之二 BE, BR, CO, CU, CZ, DE, DZ, EP, ES, FR, GR, HU, ID, IN, IT, JP, KR, NO, PH, PT 受理局的决定对指定局的效力方面不符(细则 之三.1(g)): 细则49之三 ● 在受理局的决定对指定局的效力方面不符 细则 之三 BR, CA, CN, CO, CU, CZ, DE, DZ, EP, ES, HU, ID, IN, JP, KR, LT, MX, NO, PH, PT, SE, TR, US 作为指定局不符 细则49之三 指定局不符(细则 之三.2(h)): ● 作为指定局不符 细则 之三 BR, CA, CN, CO, CU, CZ, DE, DZ, EP, ES, HU, ID, IN, JP, KR, LT, MX, NO, PH, PT, SE, TR, US
细则20)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细则 细则
目的: ● 目的: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 国际申请中无意漏掉的项目或部分,若已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可 以加入进来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 项目 = 说明书之全部或权利要求书之全部 - 部分 = 说明书之部分,权利要求书之部分或附图页之部分或全部 说明书之部分, ● 条件: 条件: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细则 细则20.6(b)) 优先权申请中包含此项目或部分 细则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细则 有条件的)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4.18) 请求书中包含关于 有条件的 援引加入的声明 细则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细则 细则20.6和20.7) 及时确认援引加入 细则 和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细则26之二 细则 之二.3) 一般原则(2) 一般原则
主管单位: ● 主管单位: - 国际阶段:受理局 国际阶段: - 国家阶段:指定局 国家阶段: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之二 和细则 之三 细则26之二 和细则49之三 细则 之二.3和细则 之三.2) 一般原则(3) 一般原则
受理Fra Baidu bibliotek通知根据条约11(1)进行改正 进行改正 受理局通知根据条约 (细则 细则20.3) 细则
如果遗漏整个说明书或所有权利请求,受理局通知申请人: 如果遗漏整个说明书或所有权利请求,受理局通知申请人: ● 或根据条约 或根据条约11(2)提供改正,国际申请被给予一较晚申 提供改正, 提供改正 请日, 请日, 或根据细则20.6(a)确认该 遗漏 项目根据细则 确认该(遗漏 项目根据细则4.18援引加 ● 或根据细则 确认该 遗漏)项目根据细则 援引加 国际申请日不变。 入,国际申请日不变。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 条之二 细则26条之二 细则 条之二.3) 一般原则(4) 一般原则
任何基于一在国际申请日之前14个月内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 ● 任何基于一在国际申请日之前 个月内所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 权要求 - 将保留在申请当中,即使优先权未被受理局恢复(细则 之 细则26之 将保留在申请当中,即使优先权未被受理局恢复 细则 二.2(c)(iii)) - 将在国际阶段作为计算期限的基础 ● 此种优先权要求在国家阶段的有效性是不肯定的 ● 受理局可要求提交声明或其他证据并付费
主管单位: ● 主管单位:受理局
援引加入的确认(1) 援引加入的确认 (细则 细则20.6和20.7) 细则 和
期限:自申请提交日或通知改正之日起两个月(细则 细则20.7) ● 期限:自申请提交日或通知改正之日起两个月 细则 应提交的文件(细则 细则20.6): ● 应提交的文件 细则 : 确认通知书 遗漏的纸页 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的副本, 原始提交的在先申请的副本,除非已提交优先权文件 在先申请的译文, 在先申请的译文,如果和国际申请的语言不一致 关于遗漏纸页在优先权文件(及译文 及译文)中所处位置的说明 关于遗漏纸页在优先权文件 及译文 中所处位置的说明
优先权的恢复 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细则 之三) 细则49之三 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细则 之三
受理局准予的恢复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 受理局准予的恢复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 受理局根据“适当的措施”的标准批准的恢复对所有指定局 受理局根据“适当的措施” 有效 - 受理局根据“无意的”标准批准的恢复对适用这一标准 受理局根据“无意的” (或更宽松标准 的指定局有效 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局有效 或更宽松标准 - 受理局批准的恢复对指定局不一定有约束力:指定局可能进行 受理局批准的恢复对指定局不一定有约束力: 有限的复查 - 受理局拒绝恢复对指定局没有约束力 ●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恢复优先权 与国家法律不符(保留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 恢复优先权)与国家法律不符 保留) 恢复优先权 与国家法律不符 保留 网站: 见WIPO网站: 网站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援引加入的确认(2) 援引加入的确认 (细则 细则20.6和20.7) 细则 和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例如 例如, ● 如果没有满足关于援引加入的全部条件 例如,遗漏的项目或 部分并非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 部分并非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 : - 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收到遗漏项目或部分之日 国际申请将被给予较晚的申请日 收到遗漏项目或部分之日) 收到遗漏项目或部分之日 - 申请人可要求不予考虑该遗漏部分(细则 申请人可要求不予考虑该遗漏部分 细则 部分 细则20.5(e))
与优先权要求有关的问题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优先权要求无效之前并且在细则26之二 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 ● 在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优先权要求无效之前并且在细则 之二 规定的期限届满 之后一个月内收到的对优先权的任何改正,将被认为及时收到(细则 之二.2(b)) 细则26之二 之后一个月内收到的对优先权的任何改正,将被认为及时收到 细则 之二 注:此条不适用于逾期增加优先权要求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不能按照细则91进行更正 进行更正, ● 优先权要求中的错误,不能按照细则 进行更正,如果这一更正引起优先权日发生 变化(细则 细则91.1(g)(iv)) 变化 细则 之二.2(c)(缺失号码 缺失号码,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26之二 ●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无效或仅由于适用细则26之二.2(c)(缺失号码,与优先权文件不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而未被视为无效 有关的信息, 而未被视为无效, 符,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 而未被视为无效,有关的信息,以 及申请人提交的与此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任何信息,将由国际局免费予以公布(细则 细则26 及申请人提交的与此优先权要求有关的任何信息,将由国际局免费予以公布 细则 之二.2(d)) 之二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后希望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 ● 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届满之后希望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由申请人请求并在缴纳费 用的情况下,国际局将公布与此事项有关的信息(细则 之二.2(e)) 细则26之二 用的情况下,国际局将公布与此事项有关的信息 细则 之二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 年 月 日起施行的修改
The Smart Patenting Solution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专利合作条约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的主要修改 年 月 日起施行的的主要修改
● ● ● ● ● ● ●
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细则 之三 援引加入在国家阶段中的效力 细则82之三 细则 之三.1(b))
● 指定局可在有限程度上对允许援引加入的决定进行复查 ●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 援引加入 与国家法律不符 保留 一些受理局和指定局声明(援引加入 与国家法律不符(保留 援引加入)与国家法律不符 保留) 网址: 见WIPO网址: 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pdf
明显错误的更正(1) 明显错误的更正 (细则 细则91) 细则
修改后细则的主要变化: 修改后细则的主要变化: - 原来的“obvious error”改为“obvious mistake” 原来的“ 改为“ 改为 (注:中文译文“明显错误”不变 注 中文译文“明显错误”不变) - 现在仅须“主管单位”认为是明显错误即可,而不再是“任 现在仅须“主管单位”认为是明显错误即可,而不再是“ 何人” 何人” - 新的期限:更正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提出 新的期限:更正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 个月内提出
援引加入 声明与国家法律不符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 下列国家局已通知国际局,细则20.3(a)(ii)和(b)(ii),20.5(a)(ii)和(d)以及 和 , 和 以及 20.6与其国家 地区法律不符 与其国家/地区法律不符 与其国家 地区法律不符: 作为受理局不符(20.8(a)): ● 作为受理局不符(20.8(a)): BE, CU, CZ, DE, EP, ES, HU, ID, IT, JP, KR, MX, PH 作为指定局不符(20.8(b)): ● 作为指定局不符 CN, CU, CZ, DE, EP, ES, HU, ID, JP, KR, LT, MX, PH, TR
国际申请中遗漏的项目和部分 优先权的恢复 明显错误的更正 形式要求 改正的程序 PCT最低文献:增加韩国的专利文献 最低文献: 最低文献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有关文件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报告), ● 2005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4/6(报告 ,查阅网 报告 址: 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pct_a_34/pct_a_34_6.doc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 2006年PCT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见文件 年 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修改 见文件PCT/A/35/7,查阅网址: ,查阅网址: www.wipo.int/edocs/modocs/pct/en/pct_a_35/pct_a_35_7.doc 日起施行的PCT实施细则全文,查阅网址: 实施细则全文, ●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年 月 日起施行的 实施细则全文 查阅网址: www.wipo.int/pct/en/texts/pdf/pct_regs_april_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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