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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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吉林省委员会 2016年4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着重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

第一条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的,由纪委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应当受

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于具有减轻处分情节被免于党纪处分的,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也应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由纪委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意见建议。被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根据纪委建议,及时作出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已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性质和情节,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二条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规定,或在换届中违反换届纪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是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敏感关键岗位干部的,一律调离岗位,并严肃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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