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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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0-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加强业主项目部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管控,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业主项目部是由业主派驻工程建设现场,代表业主履行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职责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业主项目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评价等管理手段,推动工程建设按计划实施,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和技术等各项建设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部层面管理职责

(一)国网基建部负责制定业主项目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通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竞赛交流等活动,推动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国网交流、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工程业主项目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省公司级单位直管工程和总部委托建设管理工程业主项目部的组建和管理。

(三)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直管工程业主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四)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总部管理工程的属地协调工作。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竞赛交流等活动,提升本单位业主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省经研院建设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派员参与省公司直管工程业主项目部管理工作,或受省公司建设部委托组建省公司直管工程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工作,接受省公司建设部的业务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和管理,并对业主项目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负责本区域各级电网建设项目属地协调工作。

第九条县级公司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所辖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和管理,并对业主项目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负责本区域输变电工程建设属地协调工作。

第十条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实施现场管理,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管控。

(二)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业主项目部组建

第十一条业主项目部一般在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纪要)后、工程前期工作启动前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项目部组建原则

(一)所有110(66)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必须组建业主项目部,其他工程可根据需要组建业主项目部。

(二)对于500千伏及以上的重点工程,宜针对单个项目组建一个业主项目部。

(三)对于220(330)千伏及以下常规工程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针对同一区域同期集中建设的项目群,组建

一个业主项目部。

第十三条业主项目部人员配置要求

(一)业主项目部配备业主项目经理(必要时可配备副经理)、建设协调、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管理岗位,以及属地协调联系人、物资协调联系人。

(二)各单位根据建设任务和管理力量,以确保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为前提,确定业主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

(三)业主项目经理应由具备基建项目综合管理能力和良好协调能力的管理人员担任,须通过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专业管理人员可根据个人业务能力和专业配合需要进行配备,一名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一个业主项目部的两个及以上专业管理岗位。

(五)属地协调联系人、物资协调联系人分别由属地公司、物资部门指派,接受业主项目经理的业务管理,参与业主项目部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属地协调和物资供应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业主项目部的组建,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人员。

(一)公司总部管理工程项目,由公司直属建设公司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发文任命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人员。

(二)省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建设部发文任命业主项目经理和专业管理人员。

(三)地市(县)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县级公司发展建设部)任命业主项目经

理和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业主项目部人员报备要求

(一)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人员任命需向公司总部报备。其中,特高压工程分别向国网基建部及交、直流建设部报备,其他工程向国网基建部报备。

(二)省公司受公司委托建设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组建及管理人员任命需向国网基建部报备。

(三)地市公司组建的业主项目部及其管理人员任命需向省级公司建设部报备,县级公司组建的业主项目部及其管理人员任命需向地市公司建设部报备。

(四)业主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发文和报备。

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管理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具备独立运作的条件。

第四章业主项目部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开展项目管理策划,组织编写业主项目部管理策划文件;审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策划文件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推动“三通一标”等标准化建设要求落实。

第十九条协调推进工程前期工作,核查开工前的有关手续,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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