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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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方责任主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上述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工程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一)按程序向其他责任主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申领施工许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工程管理的权利、义务及履约措施等。

(三)筹备足额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成本,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加强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制定工程质量隐患追踪制度,建立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处理档案,确保工程质量隐患得到整改。

(五)加强标后管理,督促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第六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和项目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配合建设单位送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一)施工企业必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制度。加强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检查和巡查,发现工程隐患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处置,对重大工程隐患必须专题研究、限期整改。

(二)施工项目部应编制施工风险管理专项实施细则,建立风险预报、预警、预案体系,对工程施工风险实施动态跟踪与监控。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施工项目部必须按中标文件和合同配备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

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人员的数量和资格应满足工作需要,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应采用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的形式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

第三章施工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市、区、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发包的,以下附属工程、分部工程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分项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一)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在限额以上(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的小区内道路工程、绿化和园林工程、护坡工程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配套的、限额以上的给排水工程、绿化和环境工程、交通设施工

程、路灯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三)房屋建筑的分部工程:与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有直接关联的且属限额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基坑边坡支护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和网架结构等按照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能够独立组织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性工程(基础工程因与主体工程结构密不可分,属主体工程范围,不予分项办理施工许可证)。

以上附属工程、分部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主要应具备的条件及相关申领程序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二)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控勘察质量,针对不良地段,系统地研究地质条件,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环境风险源和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作出评估,在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工程地质风险专项章节。

(三)勘察人员应当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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