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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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09.08

【实施日期】1988.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9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促进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地域

以及其它方面为了科研、教学需要而划定的保护地域。

本办法所指的自然保护区,包括本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自然保护区,以及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禁伐区、禁猎区与保护点〔以上简称自然保护区(点)〕。

本省范围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点),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由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具体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以森林和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地质、自然历史遗迹类型保护区(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水产类型自然保护区(点),由省水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省确定的地方自然保护区,跨地区(市)的和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跨县的,由地区(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属省和地区(市)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经省、地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委托下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三)省、地(市)、县(市)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凡有自然保护区管理任务的,都要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按照职责分工,保证完成以下任务:

(一)保护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自然环境、自然综合体和其它各类保护对象,定期进行

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档案;

(二)发展生物种源,拯救濒危动物、植物种群、驯养繁殖珍稀动物,培育珍稀植物物种,为国家提供发展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实验资料和技术资料;

(三)开展科学实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为科研、教学单位提供科研、教学实习基地,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四)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原则下,协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及其它多种经营活动。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地区,以及符合这一条件,虽已遭破坏,但经过人工促进,有可能恢复和更新的地区。

(二)自然生态系统比较完整、自然演替明显,野生生物种源丰富的地区。

(三)国家一类保护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和国家二、三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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