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托收结算方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意:
办理此类托收时,原则上是第 一次提示单据时就要付款。按国际 惯例,给付款人赎取单据的时间为 24小时,以便付款人能在第一次提 示单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付 款。如付款人拒受单据,应提出拒 付理由,单据由代收银行暂代保管, 并将拒付情况及理由电告托收行, 等候其进一步答复。
案例: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第4章 托收
第一节 托收方式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 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 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 交付单据的行为。通俗的讲,托收是债权 人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出具债权凭证 (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代 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的分类
光票托收
光票即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中仅附非 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汇票也属于光票范 畴),包括国际汇票、银行支票、本票等。光票托收 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运费、保费、 其他贸易从属费和进口索赔款等。 其业务程序是委托人将金融单据(汇票)交到托 收行,托收行委托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向汇票付款人收 款。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 • • • • • (一)委托人 1、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发货。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托收申请书/托收委托书。申请书 上详细载明了委托的内容及双方的责任范 围。在托收申请书中,委托人必须明确指 明下列事项: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转账支票
• 2006年3月5日,一名自称庄某的男青年持 被告食品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 账支票至原告服务公司处,要求原告服务公 司予以调取现金。原告服务公司未审核支票 来源及来人身份证,就支付给该男青年现金 人民币2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千分之七, 即140元的手续费。该男子收款后留下一张 现金收条。同月29日,原告将该支票解入银 行,银行以账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原告 服务公司寻找男青年没有着落。同时,被告 食品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 所遗失的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原告服务公 司催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食品 公司支付支票金额2万元。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委托人、付款人、托收 行和代收行。 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 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 汇票委托他的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 票人(Drawer)。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 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 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托收业务中, 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 是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买卖交易 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他们之间的 关系是买卖关系。 2、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 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 (Collection Application)。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 (三)代收行 • 1、接受并审核托收行寄来的托收指示,并 发出代收回单。 • 2、保管好单据,并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向付 款人提交单据。 • 3、及时反馈信息。 • (四)付款人 • 按合同规定付款
二、托收的种类
(一)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即期付款交单 托收
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分析
• 采用光票托收进行国际贸易支付的时候, 经常托收的金融单据是支票。这时候出口 商必须鉴别此支票的真实性,不能盲目出 货。最好在出货之前能够要求进口商出具 银行保付的支票,或者先光票托收回货款 后发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最好不到 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大 额交易结算。尤其是在航空运输情况下, 由于航空运单不是提货单,出口商更应严 加小心。
• 1)付款人及其账户行。写明付款人的全称 和详细地址,写明付款人的账户行,以便 选定代收行。 • 2)交单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 3)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指示以电报划款 及电传通知。 • 4)银行费用的处理。一般,委托人承担托 收行费用,付款人承担代收行费用,有时 付款人不愿支付,如无特别规定,代收行 可在货款中扣除;如果委托书中规定代收 行费用必须由付款人承担时,代收行只能 向付款人收取,而代收行对因此而发生的 付款延期或额外开支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
• 根据《票据法》,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 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 付。该信用社在开票之初,就应该知道并 考虑自己的资金问题,没有考虑而开出本 票,根据本票的概念及票据法对出票人资 格的规定,理应由出票人负责付款。故信 用社应向山亚公司支付票款30万元。
案例
• 2009年1月20日,某装饰公司与某建材厂签 订了建材理石购销合同。2009年3月27日, 装饰公司与建材厂履行交货。2009年4月1 日,装饰公司向建设银行申请开立本票交付 给建材厂。建材厂又将本票背书转让给了某 机械厂,但是机械厂受票后迟迟未到银行请 求付款,直到6月2日,机械厂财务人员才持 票到建行支行请求付款,银行审查发现本票 已超过2个月的付款期限,于是拒绝付款。 机械厂前去找建材厂,要求建材厂付款,遭 拒。最后,机械厂将建材厂和建设银行一起 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 • • • • 5)拒付时是否做拒绝证书。 6)拒付时货物的处理办法。 (2)开立汇票。 (3)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4)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 (二)托收行 • 1、审查托收申请书、核对单据,但对单据 相符与单据有效性不负责任。 • 2、选择国外代收行。 • 3、制作并传递托收委托书及单据。 • 4、接受并传递代收行所发送的信息。
分析
• 我国出口采用凭外商支票发货时,尤应谨 慎。为防止外商签发空头支票,应坚持外 商签发“保付支票”;或在外商签发一般 支票时,先通过我国国内银行将支票向国 外付款行通过光票托收回货款或查询后, 方可发货,以免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案例
• 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拟采用光票托收的方 式进行贸易,运输方式为空运,很快出口 商接到进口商开来的以国外某银行出具的 并以此银行为付款人的支票,金额为10万 美元。出口商信以为真,很快将货物装运 出口,并要求出口地的某银行为其办理光 票托收,但是当支票寄交至国外付款行的 时候,被告知支票为空头支票,最终造成 出口商A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托收
委托人 (出口人)
跟( 单2 汇) 票申 请 书 、
(1)订合同
付款人 (进口人)
( 4 ) 提 示 ( 5 ) 承 兑 付 款 ( 6 ) 交 单
( 8 ) 货 款 (3)委托书、汇票、
全套单据 托收行 (出口地银行) (7)转账
代收行 (进口地银行)
托收 流 程 简 图
托收的当事人
• • • • • • 委托人——出口商 托收行——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进口商 提示行 需要时的代理
案例
• 2009年10月,兴华公司从山亚公司购进30 万元的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由于资金短 缺,经理找到在某信用社负责人帮忙先垫付 货款,碍于情面,这位负责人同意了,并开 出一张30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兴华公司经 理,再由兴华公司经理交给了山亚公司。山 亚公司向信用社要求付款,但信用社资金大 量外贷,备存金不足,于是信用社拒绝付款, 并告之山亚公司:因为与兴华公司的特殊关 系,才开了这张本票,信用社没能力支付30 万元。山亚公司在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又去 找兴华公司,兴华公司称自己与信用社已经 协商过,山亚公司应请信用社付款,与本公 司无关。无奈,山亚公司最终将信用社推上 了被告席,请求信用社支付本票票款。试分 析:信用社是否应该向山亚公司支付货款?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 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 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 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当时我方考虑到采 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 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 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 40’ 货柜的货物,金 额为 3万美元。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 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 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 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 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 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 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付款交单
• 定义:委托人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
托收款项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出口商
1
进口商
(委托人)
2 8
(付款人)
4 5 6
托收行
(寄单行)
3
代收行
7
(付款行)
注释:
1、进出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付 款交单方式结算。 2、出口商发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具即期汇票,连 同全套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3、托收银行填制和寄送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委托代收 银行收款。 4、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5、进口商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 6、代收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进口商。 7、代收银行向托收银行付款 。 8、托收银行将货款付给出口商。
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3、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须严格按 照作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 (Collection Advice)办事。 4、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付款人对代收银行应否付款,完全根据他与委托 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 供的单据足以证明委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 为前提。
分析
• 本案中,票据记载全面,背书合法。并且背 书行为适用汇票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所 以机械厂理应在出票日2009年4月1日起2个 月内,也即在2009年6月1日前向建行提示 付款,但机械厂忽视了,存在一定过错,应 当承担延迟取款的责任。当持票人未在法定 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前手的背书人则不再承 担保证该本票付款的责任,但是出票人仍然 不能免除付款责任。据此,建设银行支付机 械厂本票票款,建材厂免除付款责任,机械 厂也应当承担延迟提款责任。
托收的分类
• 跟单托收 • 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委托人将汇 票连同货运单据(主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提单、保险单)一起交给银行进行委托 代收。
托收的国际惯例
《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流程
(一)付款交单(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见票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3、板期付款交单( D/P at„days after date) (二)承兑交单(D/A)
案例
• 我国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 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 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 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 我国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国内银行向 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 空头支票,由此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试 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托收的当事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增加了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作 为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之一。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 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 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 人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如期收款,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 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 6、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 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 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