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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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 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 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d. theory of fulfillment of birth
e. theory of survival
(2)权利能力的终止 a. 生理死亡 b.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s)指法院依法 认定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满法定期间的公民失踪的法 律制度。 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death)又称推定死亡,是指公 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 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制 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有的国家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不同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 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当事人所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
解决办法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a.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b.住所地国籍优先 c.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籍优先 d.法院裁定
(2)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有三种情况:
一是生来便没有国籍; 二是丧失原有国籍后未取得新的国籍; 三是究竟属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解决办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时,各国一般主张以无国籍人住 所地国为其国籍国,并以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无住所或住所 不能确定时,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居所也无法确定, 国际上较通行的解决办法是以内国法作为无国籍人的本国法。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一问题上,也有国家主张由 法院裁量决定。 (3)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 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 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 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 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自然人住所的冲突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住所的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of domicile);另一种情况是住所 的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of domicile) 。
(1)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a. 若自然人在内国和外国均有住所,各国通常是按“内国住 所优先”原则,以内国住所为准。 b. 若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均在外国,并且是异时取 得的,则采用“最后取得优先”原则,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c. 若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在外国,并且是同时 取得,则依“关系最密切”原则,以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 准。
(1)年龄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基本限制 (2)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个重要限制是人的生理 和心理因素 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a.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b. 禁治产宣告的效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一般原则是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住所的含义和种类 住所指的是一个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 居所。在中国,自然人的住所由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 住地所决定。换句话说,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是自然 人的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包含哪些意思呢?住所的作用绝对不能被忽视,因为 住所有许多种含义:(1)是确定国际私法准据法的基础。(2) 是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主要的根据之一。(3)是确定自 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4)继承发生的地点。(5)确定债的 履行地的重要的根据之一。(6)司法文件的被送达地。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3)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自然 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组织形态: (1)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2)母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
3、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有关规定与实践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情况
(2)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 其本国法确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1)条规定:“法 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3)中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 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 得中国法人资格。”
主要的限制有: (1)外国人在内国为民事行为时,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 而依内国法为有行为能力者,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有关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 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 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 法律。
所谓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elected domicile), 是当事人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
所谓法定住所(legal domicile),指的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取 得的住所,它主要是未成年人等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也 有国家为担任终身职务的公务官员、已婚妇女、现役军人和服 刑人员规定有法定住所。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权利能力的开始 a. theory of throes b. theory of making an appearance
c. theory of independent breath
二、法人
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国籍
1、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设立人国籍主义 (2)资本控制主义 (3)登记注册地主义 (4)住所地主义 (5)复合标准主义
2、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 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一个国 家的垄断经济组织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 者子公司而形成的独特的企业体系。跨国公司有以下两种
(2)自然人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对于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各国的解决办法比较一致。 一般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即以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 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居所或惯常居所,则以现 在地代替住所,并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3)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 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 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 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 在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的住所
关于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 张: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2)规定:“法人
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 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1926年英国大法官法庭有一个判例——关于安纳斯 利夫人的遗产案。安纳斯利夫妇于1860年在英格兰结婚,
1866年他们迁居法国,1884年丈夫去世。此后,安纳斯利夫 人在法国买了房子,一直居住到1924年去世,只是短期回过英 国几次。她在遗嘱和遗嘱附件中都声明,她不放弃她在英格兰 的原始住所。她死前在法国取得一个选择住所。关于安纳斯利 夫人的住所究竟是在英格兰还是在法国,大法官法庭认为,确 定住所不能只取决于声明,虽然声明也是确定住所时应考虑的 一个因素,但是她的居住事实表明她有一个选择住所在法国, 因此法庭决定安纳斯利夫人去世时的住所是在法国。
国籍的冲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国籍的积极冲突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生来便有的双重或多重国籍。 二是传来的双重和多重国籍。
解决办法: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多 个国籍中既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是“内国国籍优先”
第六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 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 于该国的法律身份或法律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 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根本标志。
2、国籍的种类和取得
(1)原始国籍 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
(2)传来国籍
3、国籍的丧失和恢复 4、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不但住所有上述的含义,而且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还有其
他另外的(或补充的)含义:(1)确定自然人能力和法定资格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2)确定自然人的住所。(3)确定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4)确定亲属关系(或家庭关系)和扶 养义务。(5)确定监护人。(6)确定收养关系。
英美法中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则包括:第一,每个人都必须 有住所;第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住所;第三, 在未取得新住所之前,任何人不得废弃原有住所;第四,只有
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为自己选择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分为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original domicile)、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elected domicile)和法定住所(legal domicile)。
所谓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original domicile), 即是自然人出生时取得的住所,又称为“生来住所”。
●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 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d. theory of fulfillment of birth
e. theory of survival
(2)权利能力的终止 a. 生理死亡 b.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missing persons)指法院依法 认定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任何消息满法定期间的公民失踪的法 律制度。 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death)又称推定死亡,是指公 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 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推定制 度。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 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有的国家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 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发生效力不同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 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对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 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 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当事人所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采取的
解决办法不尽一致,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a.最后取得国籍优先 b.住所地国籍优先 c.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籍优先 d.法院裁定
(2)国籍的消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有三种情况:
一是生来便没有国籍; 二是丧失原有国籍后未取得新的国籍; 三是究竟属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解决办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时,各国一般主张以无国籍人住 所地国为其国籍国,并以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无住所或住所 不能确定时,以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居所也无法确定, 国际上较通行的解决办法是以内国法作为无国籍人的本国法。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一问题上,也有国家主张由 法院裁量决定。 (3)我国对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 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 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 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 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 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自然人住所的冲突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住所的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of domicile);另一种情况是住所 的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of domicile) 。
(1)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a. 若自然人在内国和外国均有住所,各国通常是按“内国住 所优先”原则,以内国住所为准。 b. 若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均在外国,并且是异时取 得的,则采用“最后取得优先”原则,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c. 若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在外国,并且是同时 取得,则依“关系最密切”原则,以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 准。
(1)年龄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一种基本限制 (2)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个重要限制是人的生理 和心理因素 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a.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b. 禁治产宣告的效力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一般原则是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住所的含义和种类 住所指的是一个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 居所。在中国,自然人的住所由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 住地所决定。换句话说,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是自然 人的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包含哪些意思呢?住所的作用绝对不能被忽视,因为 住所有许多种含义:(1)是确定国际私法准据法的基础。(2) 是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的主要的根据之一。(3)是确定自 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4)继承发生的地点。(5)确定债的 履行地的重要的根据之一。(6)司法文件的被送达地。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3)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自然 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组织形态: (1)总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2)母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
3、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有关规定与实践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情况
(2)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用注册登记地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 其本国法确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1)条规定:“法 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3)中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 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 得中国法人资格。”
主要的限制有: (1)外国人在内国为民事行为时,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 而依内国法为有行为能力者,应视为有行为能力。 (2)有关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而 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 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 法律。
所谓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elected domicile), 是当事人依久住意思和居住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
所谓法定住所(legal domicile),指的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取 得的住所,它主要是未成年人等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也 有国家为担任终身职务的公务官员、已婚妇女、现役军人和服 刑人员规定有法定住所。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权利能力的开始 a. theory of throes b. theory of making an appearance
c. theory of independent breath
二、法人
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的国籍
1、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设立人国籍主义 (2)资本控制主义 (3)登记注册地主义 (4)住所地主义 (5)复合标准主义
2、跨国公司的国籍问题 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是一个国 家的垄断经济组织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分公司或 者子公司而形成的独特的企业体系。跨国公司有以下两种
(2)自然人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对于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各国的解决办法比较一致。 一般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即以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 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如果当事人没有居所或惯常居所,则以现 在地代替住所,并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3)我国的有关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 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 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 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 在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的住所
关于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 张: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2)规定:“法人
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 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享有 (2)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1926年英国大法官法庭有一个判例——关于安纳斯 利夫人的遗产案。安纳斯利夫妇于1860年在英格兰结婚,
1866年他们迁居法国,1884年丈夫去世。此后,安纳斯利夫 人在法国买了房子,一直居住到1924年去世,只是短期回过英 国几次。她在遗嘱和遗嘱附件中都声明,她不放弃她在英格兰 的原始住所。她死前在法国取得一个选择住所。关于安纳斯利 夫人的住所究竟是在英格兰还是在法国,大法官法庭认为,确 定住所不能只取决于声明,虽然声明也是确定住所时应考虑的 一个因素,但是她的居住事实表明她有一个选择住所在法国, 因此法庭决定安纳斯利夫人去世时的住所是在法国。
国籍的冲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国籍的积极冲突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生来便有的双重或多重国籍。 二是传来的双重和多重国籍。
解决办法: 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多 个国籍中既有内国国籍,又有外国国籍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是“内国国籍优先”
第六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 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 于该国的法律身份或法律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 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根本标志。
2、国籍的种类和取得
(1)原始国籍 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
(2)传来国籍
3、国籍的丧失和恢复 4、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办法
不但住所有上述的含义,而且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还有其
他另外的(或补充的)含义:(1)确定自然人能力和法定资格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2)确定自然人的住所。(3)确定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4)确定亲属关系(或家庭关系)和扶 养义务。(5)确定监护人。(6)确定收养关系。
英美法中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则包括:第一,每个人都必须 有住所;第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住所;第三, 在未取得新住所之前,任何人不得废弃原有住所;第四,只有
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为自己选择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分为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original domicile)、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elected domicile)和法定住所(legal domicile)。
所谓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original domicile), 即是自然人出生时取得的住所,又称为“生来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