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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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 缔约、缔结何种合同、依据合同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 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 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 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 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了对当事人的合 意的充分尊重。
主合同: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 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 的合同。
7、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可以将 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 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 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 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 钢琴。因该协议发生的争议,如何适用法律?
思考:“买一赠一”中的问题
买一、赠一二者之间是何关系?买一没 看到赠一活动,后来知道,买方有何权 利?卖方不赠一怎么办?赠一物有问题 买方可否退货、解除合同?赠一物有质 量问题,导致损害,卖方是否承担责任?
(四)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鼓励交易原 则:
(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类型,而且要求确定只 有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合同的 无效问题。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 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 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 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样极大 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三)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法原则的规定。 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 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 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
“借腹生子”协议三方当事人愿意,但 因违法而无效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 须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分:要式合同 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 方可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 合同。
6.根据某一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 存在(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将合同分主合同 与从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合同。
2.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要付出对价分:有偿
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 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 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付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2.法律特征
A: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民
事行为;
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C: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二、合同的种类
1.根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划分:单务合同 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仅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源自文库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 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 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该有名合同的规定, 然后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对无 名合同来说,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争议的解决与合同监督 重点掌握: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效力 (无效、可撤消和可变更、效力待定)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第一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狭义的合同:又成为契约,是平等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类型: A:行政合同 B:劳动合同 C:身份合同 D:物权合同 E: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合同
(2)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欠缺权 利人的承认。这两类合同不一定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应将这两类合同归入 无效合同的范畴。所以在合同法中,对于因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只要 未损害国家利益,并不确认为无效合同,而 是允许受害人自己选择。对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代 理他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处分合同都确认 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允许通过权利人的承认 而生效。这样既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也不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明确的名称与规则分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 认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还未 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分:诺成 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的合同;
合同自由的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相对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因 此,首先,当事人的合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 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如在合同约定不 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填补漏 洞。再如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作出了一系列 限制性的规定。另外《合同法》还直接对某些特殊合 同的订立,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合同法》第 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 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人大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1999)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009)
★ 本课程学习要点和要求★ 了解: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条款 掌握: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准则 合同的订立主体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