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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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三条国家、部委、省及厅局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合作研究或受委托研究的项目研制经费(即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学院拨付的科学研究基金。

第六条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在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七条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本着“高效、规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各级、各类项目学院均按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包干使用。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院按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归项目组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项目经费必须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工作,其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具体包括下列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具体规定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具体规定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院科学研究处通知项目组并发给项目经费使用卡(附后)。项目组严格按照课题组织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经费预算书的内容和进度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商品,经分管业务副院长签字、院长审核,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五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和管理权。项目完成后,该仪器设备归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XX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所在部门资料室所有,须经有关人员登记、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前申请,经学院科学研究处和分管业务副院长签字,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

(一)购置未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进行实验室改装;

(四)向院外转拨科研协作费;

(五)支付劳务费;

(六)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咨询费、劳务费等开支;

(七)成果鉴定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开支。

第十八条凡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报销科研经费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会同学院财务审计处、科学研究处清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交科学研究处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学院科学研究处会同财务审计处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主持人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凡不报告者,可停止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时必须用公务卡结算,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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