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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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 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内容——只能开增税普票,不能开增税专票 1、免征增值税项目(医疗、教育、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等) 2、集体福利(旅游、购物卡、过节物品、用于宿舍或职工食堂的电器设备等) 3、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为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5、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家政属于居民日常服 务) 增税发票遗失的行政处理流程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一)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 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 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 内容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 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无法抵扣增税发票的补救措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如果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 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其进项税额不
三、注意事项
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开票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案场、场地租赁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营改增重点内容
一、政策
3 月 24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
4、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5、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税率:
1、不动产经营租赁 11%。如商铺、车位租赁、场地租赁(电梯、道闸等)
2、居民日常服务 6%。如维修、保洁家政,照料和护理等
3、经纪代理服务 6%。如房地产中介、代理记账、职务中介等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 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 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允许抵扣。但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 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 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 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 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 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 。 4、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 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 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 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根据《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4、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商铺租金 车位租金(固定) 临时停车 场地租赁(电梯、道闸等) 中介业务 美居美装 水电费 8、代收费用——收据处理 9、收费系统需要后台修改 10、票据管理问题(申购、领用、核销、作废、交接、遗失) 中介服务: 1、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 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苏州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 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计算应纳税额。 报销注意: 1、公司抬头(全称、个人、分公司) 2、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 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 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3、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合同内容相符。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 5、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 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 则不予抵扣。 6、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 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后果:不得销项抵 扣,新签合同增加印花税,增加税负;面临税务罚款处理;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 视为虚开发票 ,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 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 。 8、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缺一不可,缺失任何一联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发票: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的当天;——商铺租赁、车位租赁
4、无偿提供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发生业务,提前报备,
规划方案(赠送有偿服务、物品等)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内容:
1、物业费优惠——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预缴物业费送物品的活动(属于兼营销售)——将物业费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注明,大米 的价格以(大米的实际成本/(大米的实际成本+物业费金额)*物业费金额)计算,差异金 额作为物业费金额,以合计金额为销售额;如果大米的价格为零,需要按照大米的市场售价 补缴税款;如果大米没有体现在发票中,作为偷税处理。 3、发票开错处理——当月作废,跨月红冲。 4、定额代收代缴开具收据 5、非定额代收代缴和物业费开在一张发票上,税款计算举例如下: 例:某小区 1-100 室,收费面积 100.3 平米,物业费单价 1.6 元,代收代缴单价 0.4 元,需 要计算 2016 年上半年物业费金额及增值税金额。
解:发票上的物业费金额=100.3*1.6*6/(1+6%)=908.38 元 发票上的物业费增值税额=908.38*6%=54.50 元 发票上的代收代缴金额= 100.3*0.4*6/(1+6%)=227.09 元 发票上的代收代缴增值税额= 227.09*6%=13.63 元
6、有偿服务 7、经营收入
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
wk.baidu.com
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可上网了解相关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区别及税率
营业税:收入全额纳税
增值税:增值额纳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注意事项
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开票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
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案场、场地租赁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
营改增重点内容
一、政策
3 月 24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 2016 年 36 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
4、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5、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税率:
1、不动产经营租赁 11%。如商铺、车位租赁、场地租赁(电梯、道闸等)
2、居民日常服务 6%。如维修、保洁家政,照料和护理等
3、经纪代理服务 6%。如房地产中介、代理记账、职务中介等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 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 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允许抵扣。但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 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 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 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 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经认证,专用发票有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形之一 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通过后在 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 。 4、经认证,专用发票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或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 后与明文不一致时,其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查明原因, 核实无误后再申报抵扣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 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根据《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4、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商铺租金 车位租金(固定) 临时停车 场地租赁(电梯、道闸等) 中介业务 美居美装 水电费 8、代收费用——收据处理 9、收费系统需要后台修改 10、票据管理问题(申购、领用、核销、作废、交接、遗失) 中介服务: 1、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 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苏州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 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4、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计算应纳税额。 报销注意: 1、公司抬头(全称、个人、分公司) 2、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 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若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 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3、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合同内容相符。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 5、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 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 则不予抵扣。 6、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 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后果:不得销项抵 扣,新签合同增加印花税,增加税负;面临税务罚款处理;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 视为虚开发票 ,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 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可以抵扣进 项税额 。 8、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缺一不可,缺失任何一联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过渡期间不能抵扣的发票: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的当天;——商铺租赁、车位租赁
4、无偿提供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发生业务,提前报备,
规划方案(赠送有偿服务、物品等)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内容:
1、物业费优惠——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预缴物业费送物品的活动(属于兼营销售)——将物业费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注明,大米 的价格以(大米的实际成本/(大米的实际成本+物业费金额)*物业费金额)计算,差异金 额作为物业费金额,以合计金额为销售额;如果大米的价格为零,需要按照大米的市场售价 补缴税款;如果大米没有体现在发票中,作为偷税处理。 3、发票开错处理——当月作废,跨月红冲。 4、定额代收代缴开具收据 5、非定额代收代缴和物业费开在一张发票上,税款计算举例如下: 例:某小区 1-100 室,收费面积 100.3 平米,物业费单价 1.6 元,代收代缴单价 0.4 元,需 要计算 2016 年上半年物业费金额及增值税金额。
解:发票上的物业费金额=100.3*1.6*6/(1+6%)=908.38 元 发票上的物业费增值税额=908.38*6%=54.50 元 发票上的代收代缴金额= 100.3*0.4*6/(1+6%)=227.09 元 发票上的代收代缴增值税额= 227.09*6%=13.63 元
6、有偿服务 7、经营收入
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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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可上网了解相关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区别及税率
营业税:收入全额纳税
增值税:增值额纳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