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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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了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组成部分,其中 国家的征税权与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法律关系内 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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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 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由 税收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 以税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三方面的涵义: 发生在税收活动中; 须经税法的调整; 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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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直接对等性 以提供公共产品最优化为特征 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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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税收法律关系是调整税收活动的各种法律 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仅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 收分配法律关系。
机 关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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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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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依法征税的义务
税款征收权
提供服务的义务
税务检查权
回避的义务
税务违法处罚权
保守秘密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的义务
税收社会职能的核心是通过课征 ,实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均匀收入分 配、缩小贫富差别”的理想目标,而 这实际上强烈地蕴涵着税收目的的平
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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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社会契约思想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西方思想家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课税须获得纳税 人承诺为条件,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来 决定是否课征税收,国家只能在征得人民的代表同意之 后才能征税。
广义的则包括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和税收征 纳法律关系
税收关系的范围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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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税务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 税务检查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复议关系
税收救济关系
税收诉讼关系 税收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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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税务管理法律关系 税款征收法律关系 税务检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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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世界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实行税收法定主义 原则,未经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擅自开征、 停征税收或修改税收要素。
• 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还应当包 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 并与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一道,构成了税收法 律关系的重心,而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则为税 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与重心。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税收复议法律关系
税收救济法律关系
税收诉讼法律关系
税收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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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国家与纳税 人之间、国家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 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三种不同层次的税收利益分配 法律关系。
•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政府及其收征收机关为实现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 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税 收征纳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旨在为实现税收分 配法律关系而提供程序性的保障。
而西方国家宪法所作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 ”原则规定,正是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 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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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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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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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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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一 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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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者对于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的主要看法
1、税收权力关系说:奥托·梅耶
2、税收债务关系说 :阿·亨塞特
3、金子宏的 二元学说
4、北野弘久的 债务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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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剑文的 分层面关系说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我们的观点而言,基本上赞同北野教授“公法上 的债务关系说”,但在有些问题上需要作些小小 的调整(特别是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脱离行政 法的影响)。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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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 一、税收之债概述
2
税收之债
税收之债是指一种 纳税人向国家交纳 的一种金钱给付的 义务,纳税人由于 享用国家提供的公 共产品而成为债务 者,国家由于向纳 税人提供公共产品 而成为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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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之债概述
法定之债
金钱或货币之债
税收之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单务与双务兼而有之 的特殊之债
当事人权利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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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一)从税收的本质看平等性 (二)从社会契约思想看平等性 (三)从税法的社会职能看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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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税收的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认为,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 “利益说”和“新利益说”。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 加以分析,把税收的本质称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 利益交换,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 的价格费用。
国家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 公共服务,既然这些公共产品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 和享受,按照市场交换的法则,国家由此而付出的 费用当然也应当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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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税法的社会职能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法具有财政、经济和社会 等三大职能。所谓税法的社会职能, 是指税收具有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 分配的职责和功能。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 的权利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税收权力、物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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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 体
税 务
财 政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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