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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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佛山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全市禁摩政策的落实,汽车保有量持续上涨,至年月,佛山小汽车保有量为万辆,千人拥车量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有鉴于此,年月日我市印发首份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号),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我市将停车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之中。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各区在停车场管理方面都取得一定成效,提高了管理水平。但随着管理要求的提高和细化,又面临了新的管理问题,如《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停车场的分类标准,市、区、镇(街道)职能分工不协调,管理要求的执行无保障措施等。经过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市政府将《管理

办法》列入年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以进一步提升《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完善停车场管理要求和明确法律责任。

二、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管理办法》的起草部门,年初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工作计划和内容。到月底,我局已完成立法需求调研,两轮征求部门意见,公众征求意见,专家立法论证,五区停车场管理部门座谈,社会风险评估,各部门、专家、公众意见反馈情况,条文注释稿等工作。

起草工程中,我们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了《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号)、《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年)、《住

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号)等政策和规范文件,参照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年)、《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年)、《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年)等城市停车场管理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停车场定义及类别、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组织职责,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与职能、鼓励政策和建立行业信用系统内容;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停车场工程验收;第三章经停车场(位)管理规定了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基本信息管理要求、停车场(位)管理者的职责和车辆停放者的行为、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收费管理、住宅和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等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规定;第六章附则确定各类停车场的定义、本办法扩展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四、立法过程中的亮点及问题

《管理办法》的管理思路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亮点及问题:

一是明确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该定义涉及管理面较广,实际管理中存在较多自发形成的停车场,由于无人管理,难以监管和执法。因此,《管理办法》在上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停车场的定义为“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强调停车场必须有管理者进行管理。另外,《管理办法》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三大类,涵盖了所有停车场。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临时停车场的定义。将临时利用“自有土地、建筑物退让空间”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纳入临时停车场范畴。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号)要求,各城市相关部门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简化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办法》简化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在停车位数量严重不足的区域,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建筑物退让空间、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场所,经产权人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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