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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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4
【实施日期】2013.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21号)
市内五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4日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
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