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拿别人财物后将其转卖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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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拿别人财物后将其转卖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12年5月8日晚,陈某让丈夫张某陪自己参加同事的婚宴,现场气氛热烈,性格豪爽的陈某与同事们频频碰杯,至深夜酒席散时已有醉意,丈夫不断催促该走了,陈某顺手拿起“自己的”手包坐上张某的汽车回家。第二天一早,陈某发现桌上放着两个相似的名牌手包,一个是自己的,打开另一个,发现包内有钱夹、化妆品、少量现金,及姓名叫王萍的身份证和驾照。陈某问过丈夫后,知道自己的手包一直由丈夫保管,自己走时拿了别人的手包。丈夫让陈某赶快把包还回去,陈某口头答应,但一直懒得行动。三天后,陈某见既没有人找来,也没人向自己问起拿错包的事情,遂将该手包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渴望该名牌手包已久的朋友,将包内身份证和驾照等丢弃。一周后,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报案及相关线索找到陈某,陈某马上退还了6000元,并辩称自己当时想还,可找不到失主。经估价鉴定,该名牌手包价值16000元。
【分歧】
观点一: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陈某在错拿别人财物之后,不仅没有马上归还,还将财物转卖给他人,显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取得财物的过程是错拿,但实际上其占有了本不属于她的财物,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卖,实际上已经了财物无法归还,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至于时候退回6000元属于犯罪行为成立之后的退赃,不影响定罪。
观点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陈某取得财物的过程是错拿了别人的包,因此其与包的主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不属于代他人保管的财物,其次,包是陈某错拿的,并未事主的遗忘物或埋藏物,第三,陈某虽然将包转卖,但其在事主报案后立即归还了6000元,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侵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符合第一种情形,但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保管。
(一)错拿的手包是一种不当得利。
代为保管物包括约定的代为保管和法定的代为保管,约定的代为保管包括委托、租赁、借用等,法定的代为保管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等。一般来说,代为保管物都有当事人双方之间口头或者书面的保管合同,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导致占有人自然形成了保管义务。具体到本案来看,陈某
错拿他人手包,这是一种不当得利,我国民法中取得不当得利就有法定的返还义务,而若要返还原物,其前提当然是妥善保管,因此本案的手包是法定的代为保管物。
(二)陈某将包内证件、驾照丢弃,将包贱卖,是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从民事侵权行为上升到刑事侵占罪的最关键因素,在于拒不退还的数额超过了10000元。陈某错拿的,除了手包,还有包内的钱夹、化妆品、少量现金、身份证及驾照,一共六样财物,在发现自己拿错了包之后,陈某却没有主动寻找失主,而是将包转卖给他人,特别是将包内能够识别物主身份的证件、驾照丢弃,其显然已经不愿意归还给被害人。此外,当警察上门调查时,陈某企图以交出6000元蒙混过关,但手包实际上价值16000元,仅归还6000元显然是不够的,更何况还有五样财物她没有退还,拒不退还数额达到了10000元以上,因此对陈某的行为评价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漳州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