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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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5-04-10 15:15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税种,个人在获得一定收入后需缴纳相应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很多人并不了解。

其中之一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那么,什么是收入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个人从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取的全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简而言之,任何形式的经济收入都属于个人所得。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个人所得就视为已经发生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这就意味着,一旦个人取得了所得,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所有收入都适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征范围和税率递进的规定。

例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额;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有基本免征额和累计免征额,低于这个免征额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此外,个人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和投资,对于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股票交易等行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是在所得取得之日起。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在薪资发放之后。

许多公司会按照相关法规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然后上交到税务部门。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提高纳税的便利性,同时也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及时缴纳。

对于个人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股票投资者等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相对复杂一些。

个人经营者在取得收入后需要及时办理纳税登记,根据相关的纳税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速记知识点总结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速记知识点总结

企业所得税25%:居民;有场所且所得有关联的非居民10%:其他非居民20%:小微(≤100万的部分减按25%,100-300万,减按50%)15%:高新技术、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职工福利费:14%扣除;工会经费:2%扣除;职工教育费:8%扣除补充养老、医疗:不超工资总额5%可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可扣除公益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可扣除,三年内结转。

手续费佣金扣除:财险:余额的15%内;人险:余额的10%内;电信:总额的5%内;其他:总额的5%内。

保险赔偿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按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按8%提取。

亏损弥补:高新技术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林木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

专项申报:损失超过500万;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

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政策房3%,非政策房15%(人民政府所在地)、10%、5%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预提费用:出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包括电网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免征;>500万,减半征收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个人收入减按50%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1、2年免征,3-5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75%税前摊销。

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纳税义务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但是目前,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所包括具体所得种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需要以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为准,例如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等文件的规定为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七条规定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因此,以下主要对个人转让股权、股票等具体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财产税和行为税

财产税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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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⑴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 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⑵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 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⑶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 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⑷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 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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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 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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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实施
根据房产税法规定: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 材料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当施工结束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 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任务中9月厂房办理验收 手续,10月计算房产税,当年为3个月。此项2008年应纳房产税 =1100×(1-20%)×1.2%×3÷12=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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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
征的。税率为l.2%; ⑵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l2%。
从2001年l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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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 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税额标准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操作步骤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操作步骤

财产转让所得申报操作步骤一、了解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和范围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通过转让财产获得的收入。

财产的转让包括房屋、土地、股权、债权等各种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在我国,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是需要纳税的。

了解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和范围对于正确申报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转让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所得额等于转让财产的转让价款扣除与转让相关的支出。

其中,转让价款是指财产转让的对价,包括货币、实物、债权等。

与转让相关的支出包括税费、手续费、评估费等。

三、了解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和计税方式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根据转让所得额确定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7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根据转让所得额所在的税率档次,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可以选择综合计税方式或分类计税方式。

综合计税方式是将个人的各项收入合并计算纳税,而分类计税方式是将个人的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计算纳税。

四、填写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表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申报表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表之一。

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转让财产信息、转让所得额等相关信息。

同时,还需要填写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支出等信息。

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完成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后,个人需要根据计算结果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税机等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一般是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

六、保存相关凭证和申报表个人在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时,需要保存与转让相关的凭证和申报表。

这些凭证和申报表是纳税人在日后进行税务检查时的重要依据。

因此,个人要妥善保存这些凭证和申报表,以备将来使用。

七、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个人在申报财产转让所得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财产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A. 个人收入B. 企业利润C. 财产转让行为D. 财产租赁行为答案:C2. 以下哪项不属于财产行为税的范畴?A. 契税B. 印花税C. 个人所得税D. 土地增值税答案:C3. 财产行为税的税率通常由哪个机构确定?A. 地方税务局B. 国家税务总局C. 财政部D. 国务院答案:B4.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A. 财产交易完成时B. 财产交易合同签订时C. 财产交易合同备案时D. 财产交易合同生效时答案:A5. 以下哪种情况可以免征财产行为税?A. 个人购买自用住房B. 企业购买生产设备C. 个人出售自用住房D. 企业出售生产设备答案:A6.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申报方式有哪些?A. 网上申报B. 纸质申报C. 电话申报D. 以上都是答案:D7.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A. 工商行政管理局B. 国家税务总局C. 地方税务局D. 财政部答案:C8.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期限通常为多久?A. 一个月B. 一个季度C. 半年D. 一年答案:B9. 以下哪种财产行为税的税率是固定的?A. 契税B. 印花税C. 土地增值税D. 房产税答案:B10.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哪些?A. 个人B. 企业C. 政府机构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财产行为税包括哪些税种?A. 契税B. 印花税C. 个人所得税D. 土地增值税答案:A B D12. 以下哪些情况需要缴纳财产行为税?A. 个人购买住房B. 企业购买土地C. 个人出售住房D. 企业出售土地答案:B C D13.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方式有哪些?A. 预缴B. 按期缴纳C. 补缴D. 追缴答案:A B C D14. 财产行为税的优惠政策可能包括哪些?A. 免税B. 减税C. 延期缴纳D. 减免滞纳金答案:A B C15.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原则有哪些?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简化原则D. 透明原则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财产行为税的税率是全国统一的。

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一、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取得收入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的各种收入,按规定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出售、转让财产所得到的收入,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下面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通过出售、赠与、继承、转让不动产、动产、向他人提供的各种权益等方式获取的财产所得。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不动产转让所得:个人从无形、有形的不动产转让中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出售所得。

2.动产转让所得:个人从动产转让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个人通过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获取的所得。

3.知识产权转让所得: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出售、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4.矿产资源出售所得:个人从出售矿产资源中获得的收入。

5.继承所得:个人继承他人财产后所取得的财产所得,包括财产、金钱等遗产。

6.出售赠与所得:个人出售或者赠与他人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以上仅是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主要范围,并不限于此。

财产转让所得是个人通过转让财产获取的收入,无论是通过买卖、转赠、继承等方式获得,都需要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计税办法。

其中,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转让所得,需要根据纳税人持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间来确定计税方法。

如果持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不满五年,那么按照全额计税;如果持有时间超过五年,那么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中,还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申请置换房屋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屋过户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对于房屋继承所得,可以享受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等。

总之,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较广,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矿产资源等各类财产的转让所得。

合理规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缴纳是保证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
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11月1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司。

财产转让所得 起征点

财产转让所得 起征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是指转让财产的原始价值或者成本价值。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购买价格:如果财产是通过购买获得的,那么购买价格就是财产原值。

2. 建造或者生产成本:如果财产是自己建造或者生产的,那么建造或者生产成本就是财产原值。

3. 其他合理费用:在购买或者建造财产时,可能会支付一些其他合理费用,如中介费、手续费、运输费等,这些费用也可以计入财产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原值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在进行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需要准确计算财产原值,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如果你有具体的财产转让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税务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财产转让所得税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义务人是指应当承担税收义务的个人或企业。

在财产转让所得税的征收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概念、确定和义务。

一、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有所不同。

个人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

个人在财产转让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法定税率和计税方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在财产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利润,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由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者担负。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确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个人:只有居民个人在财产转让中获得收入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居民个人指在我国境内具有住所、居住超过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不同税收相关规定执行。

2.达到起征点:个人通过财产转让产生的收入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需要纳税,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通过财产转让获得的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税方法: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采用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通过财产转让获得的综合所得通过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企业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确定企业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因素:1.企业法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通常是企业法人。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25%或 20%)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 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父子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父子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父子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如果父子之间股权转让是无偿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如果是有偿的,父子股权转让税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当我们另有打算或者对此不看好的话,很多人会选择股权转让,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父亲给儿子转让股份,这样的情况在现代也非常常见,很多人认为父子转让股权是不用另外交税的,因为这种转让一般是无偿转让,那父子股权转让税收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

中国税收发展历史进程简介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贡产生于夏朝,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

贡因其带有强制性,所以是具有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

助产生于商代,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

彻产生于周代,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缴纳给王室。

即由力役形式改为实物形式。

贡、助、彻这三者都是王室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获的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角度看,由于王室又是国家代表,因此,贡,助,彻也具有一些税收萌芽的原始形式,是我国税收产生的起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

税这个名称始于“初税亩”,是指对耕种土地征收的农产物。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三、隋唐时期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用调制。

“租庸调”是指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

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故名两税。

两税的内容为地税与户税的合并,也就是以户税、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发展而为一种新的税收。

四、明清时代明朝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将地税与徭役合一,按田亩征纳,“计亩征银”,将繁复的赋役项目编为一条,均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由历代对人征税转为对物证税,由缴纳实物到缴纳货币,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的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即“摊丁入地”就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地丁合一,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社会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情况2011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现各项收入685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506.5亿元,首次突破500亿元,同比增收113.9亿元,增长29%,税收形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9.1亿元,同比增收97.6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量的66%;社会保险费收入168.7亿元,同比增收39.6亿元,增长30.7%;工会经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收1.2亿元,增长22.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2亿元,同比增收0.2亿元,增长10.3%;其他代收费及基金收入1.1亿元。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速记知识点总结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速记知识点总结

●企业所得税25%:居民;有场所且所得有关联的非居民●10%:其他非居民●20%:小微(≤100万的部分减按25%,100-300万,减按50%)●15%:高新技术、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职工福利费:14%扣除;工会经费:2%扣除;职工教育费:8%扣除●补充养老、医疗:不超工资总额5%可扣除●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可扣除●公益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可扣除,三年内结转。

●手续费佣金扣除:财险:余额的15%内;●人险:余额的10%内;●电信:总额的5%内;●其他:总额的5%内。

●保险赔偿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按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按8%提取。

●亏损弥补:高新技术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固定资产折旧: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10年;器具工具家具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林木10年;畜类3年。

●无形资产摊销:不低于10年。

●专项申报:损失超过500万;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

●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政策房3%,非政策房15%(人民政府所在地)、10%、5%●委托境外机构销售: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部分准予据实扣除.●预提费用:出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三免三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包括电网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免征;>500万,减半征收●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个人收入减按50%●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1、2年免征,3—5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75%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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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会计收入确认
会计上收入确认,应按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一般规定;对预收款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纳税有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款项,包括预收款,以及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已到、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而应税行为已完成(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所有权已转移),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上,都要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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