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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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 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 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 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 前据实扣除。
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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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弥补亏损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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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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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 2%、1.5%计算扣除。
❖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 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 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 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 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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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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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 基本要求: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熟悉各主要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
❖ 重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税收筹 划、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以及个 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 难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企业所得税的筹 划的基本方法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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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 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税率为20%。
❖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 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 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 (平均28.6%)特别是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平均 26.7%)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 将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 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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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 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 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 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
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
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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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规定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主要内容包括: ①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 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②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 ③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 ④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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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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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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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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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 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 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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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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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 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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