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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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

联系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8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浙人社办发〔2014〕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形成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工作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系对象

联系对象主要为我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和较强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动,分片包干、对口联系一定数量的重点骨干企业。其中,省厅每位厅领导联系1-2个市的企业人才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分别联系1个县(市、区)的企业人才工作(具体企业商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二、服务内容

(一)宣传扶持企业发展的人才政策,指导联系企业用活、用好、用足各项人才政策。

(二)全面掌握联系企业人才工作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和征集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听取企业对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企业人才工作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人才核心团队的培养引进、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收集反馈涉及人力社保部门职能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

(一)联系人要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会、电话连线等形式,与企业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走访联系企业1次,及时了解企业人才工作情况。

(二)联系人要建立联系企业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属地管理服务责任,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能解决的问题就地解决;确需省厅解决的,要及时整理报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党组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要认真总结联系工作半年和全年情况,并向厅党组汇报。

(三)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该项工作,负责汇总情况、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等工作。要建立考评机制,对服务企业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该负责不负责,办事不力、上交矛盾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禁令”以及省厅作风建设

的有关规定,服务企业时一律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任何形式的宴请和馈赠,不给基层增添麻烦,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附件:省厅、处级领导干部联系市、县(市、区)企业名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省厅、处级领导干部联系市、县(市、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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