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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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自由与平等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概况和凝练的结果。

自由,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自由,自人类社会出现起我们便对其进行了孜孜不倦的追求。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直到现在的社会主义,人们不断追寻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甚至灵魂的自由。努力建设和扩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无论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还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纯粹的绝对的自由从来就不存在。我们要努力实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这种自由是多数人的自由,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自由,这就将它从根本上同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自由区别了开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有纪律、有义务的自由,是自由与纪律、自由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不要纪律的自由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人民就将是一盘散沙,什么建设事业也进行不了,自由必然落空。我们每一个人既要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必须承担的义务,自由并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想怎样就怎样,自由本身就是负责任的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在我国今天的条件下,法律仍然是一切自由的保证和基础。没有交通法规,人们连行车走路的自由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其他的自由。

平等,社会主义的重要准则。

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状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准则。从“不患寡而患不均”到“等贵贱、均贫富”;从“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到“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平等的认识和追求。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建立人人“平等”的新社会作为己任。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提出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鲜明地提出保障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条例法规,都规定人民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指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以及结果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是通过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引导,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每个人基于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共享的两大价值。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这两大价值被列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要素,这意味着它们不仅可以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度中起到引领人民的作用,更可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素,自由与平等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它们又何以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获得兼容性呢?

(一)以共识为基础的自由与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素的自由与平等必须要以共识为前提。社群主义通过强调每个成员在共同体重的休戚与共,因而铰易形成共识,但是因忽视对共同体中成员的理性判断能力的培育,使得自由主义指责这种共识为盲从。因此共识不是将一种观念进行自上而下的贯彻。而是要建立在人民的理性判断和积极参与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唤醒民主的主体意识,搞好基层民主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能有畅通的渠道反映出来。

(二)法治下的自由与平等。自由决不意味着为所欲为的自由,恰恰相反,自由是界限之内的自由,既然自由首先意味着划定权力运用和权力行使的范围。那么划定范围的原则是什么?只能是法治。无论从限制权力的角度还是从规范权力的角度来看自由,自由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法治。因而法治既是自由的保障又是自由的前提,可以说,缺失法治的社

会就不可能真正成为自由的社会。

总之,自由、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价值追求,它们一定会内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一定会外化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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